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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输电线路安全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郭俊锋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9日
  摘要:去年以来,国外电网事故频繁,造成多次大面积停电事故,影响了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的稳定。我国不少省份也出现了限电、停电现象,虽然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存在部分人为因素,如破坏、盗窃输电线路设施,线下违章建房、种植林木等违法现象,严重地影响了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本文从这些违法现象着手,从法律上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依法治理这些违法现象的对策,确保电网的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输电线路安全法律分析
  
  去年,自8.16美加大停电事故之后,英国、新西兰、意大利、格鲁吉亚等国家相继出现大面积停电停电事故,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的稳定,给人们的心理留下了恐怖的阴影,同时也暴露了电网建设薄弱、供电可靠性差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发、输、配电工程投资结构不合理,造成城乡电网薄弱,设备低效、陈旧,线损高,供电可靠性比发达国家低0.2%左右。去年一年,我国不少省份也多次出现拉闸停电现象,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家电网公司专门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电网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部署,其中赵希正总经理指出,保护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是保障整个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和基础。
  
  一、我国法律体系对保护输电线路的有关规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由于担负输送电力功能,因此受国家重点保护。第七章专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做出规定。如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2、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成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奖励和惩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3、规章。
  
  原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共同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等。
  
  4、规范性文件。
  
  有的省市没有制定地方规章,政府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意见的通知》等。
  
  二、当前影响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人为因素及对策。
  
  1、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占地问题。
  
  在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占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以及后来的维护临时占地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力企业。因此,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电力企业要面对并且解决日益增多的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问题。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尚未分田到户时,有关补偿款由村集体统一分配使用,对于农民个人切身利益冲击较小,利益冲突尚不明显。然而在土地经家庭经营承包制改革、分田到户之后,线路占地与农民的利益发生了明显的冲突,特别是对老旧化线路进行维护、改造、改铁塔、移位等工程时,村民往往趁机以必须予以补偿为理由,阻挠、拖延施工,给电力企业造成了阻碍。由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力线路建设时只予"一次性补偿",补偿后的线路维护、改造线路工作不再是补偿的范围,在电力建设企业给予当时村集体补偿后,则再无义务对分田到户后的村民予以二次补偿,这就造成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事实当中,电力企业对临时占地补偿往往自定标准,缺乏统一规范,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以利于实践中具体操作。
  
  2、输电线路被盗窃、破坏等问题。
  
  近年来,因盗窃造成的电力设施破坏案件逐年增多,其中农网设施被盗突出,而且,电力设施盗窃现象已从个人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甚至形成了偷窃、窝赃、运输、销赃一条龙。尤其是农网改造完成后,由于农网财产所有权的变更,乡村不愿意投入过多人力、物力参与电网管理,造成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日益严重。对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乡村来说,电力设施被盗后由于短时间内无法筹集资金及时修复,不但人为增加了农民群众的负担,更给农村和农民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我国电力系统共发生偷盗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近5万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2亿元,由此带来的电量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其数。外力破坏更是电网不能承受之重。近年来,各类工业园区大规模地开发建设,城区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相继破土动工,于是因施工过程中的种种疏漏,造成外力破坏电网停电事故不断发生。另外,交通肇事也成为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社会隐患。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电力部门一般也只能是解释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也只能束手无策。对于已发生的电力设施破坏责任事故,处理起来尚且如此之难,而要仅凭法律法规去制止那些存在重大隐患的违章作业,更是难上加难!去年,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发起一项名为“部分省区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犯罪专项行动”在15个省、区全面展开。针对近年来电力设施屡遭盗窃破坏的严重情况,通过在部分省、自治区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犯罪等活动,加大了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力度、切实保护电网的安全运行。当前,仍然有些单位或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9条已作出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因此,电力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的清查力度,堵塞销赃渠道。
  
  3、输电线路下违章建筑。
  
  一些单位和个人违背电力法律、法规,擅自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建房,随时可能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例如,静海供电有限公司辖区内输电线路下违章建筑400余处,给电力安全运行留下了巨大的隐患。去年8月28日,村民刘某在电邱35千伏316线下违章建小二楼,在吊车吊砖作业时,吊车臂碰断导线,造成杨成庄变电站全部停电,风景区站、大丰堆站瞬时停电,停电4小时,少供电量3600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近10万元。由于供电部门并不具备相关的执法职能,处理这样违章案件只能是反反复复地进行交涉,往往缺乏力度,由此造成的损失,多半只能是供电部门自己承担。因此,政府部门必须给予大力的支持,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铲除这些安全隐患。
  
  4、输电线路下种植树木。
  
  树线矛盾也一直是困扰供电部门的头痛问题。近年来,各乡镇政府鼓励农民发展林业种植创收,不考虑线下安全通道问题,大面积的线下违章种树逐年递增,由于树木造成接地跳闸停电,影响了正常的供电秩序。当电力高压线和树木之间的距离超过规定的安全距离,高压线就会对树木放电。如果雨天或空气湿度过大,在高压作用下,树木就会成为导电体,对树木周围的建筑、设备、人员和地下管线都会构成危害,并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例如静海供电有限公司辖区内梁头、王口地区线下种植杨树842株,沿庄镇陈子公路北侧种植速生杨992株、枣树345株;东子线584株;东子二线速生杨342株,枣树345株;其他地区线下种植速生杨1750株,严重影响了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电力企业多次与政府林业部门、有关乡镇协商,种植单位才允诺将速生杨全部移植到别处,排除了树木给线路带来的隐患。
  
  5、其他违法、违章现象。
  
  如开山放炮、烧窑等;机动车辆肇事、高处抛坠物、建筑塔吊、堆放易燃物等;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违章取土、违章采石;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一旦酿成事故,将给电力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保护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法律对策。

  1、狠抓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间断地利用各种形式,尤其是新闻媒体,宣传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今年5月,静海供电有限公司与静海电视台联合拍摄的《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专题节目在电视台《生活风向标》栏目播出。该节目以电力企业主管领导座谈的形式,利用现实生活中大量丰富的案例,讲述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危害性,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勇于同危害电力设施运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保障全县经济的稳定正常发展和电网的安全运行,节目的播出,增强了群众的保护电力设施意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加强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大处罚、打击力度,严惩蓄意破坏的犯罪分子,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离不开政府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扶持。由于电力体制改革处在过渡阶段,造成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给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带来不少难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不法行为。电监会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暂时不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力,可将执法权委托给省级电力企业行使,电监会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目前,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缺乏可借鉴的经验和理论的引导,在全国大部分省市没有开展、健全和完善,导致窃电、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现象愈演愈烈,成为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一大突出问题。但随着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新《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修改、出台,依法行政的理念必然会更加深入人心,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认识程度必然会逐渐地提高,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也必然会为公众所认同并纳入正常轨道,为电力行业依法治理和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发挥巨大的作用和效能。
  
  3、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由"自愿义务保护"转变为"有偿服务"。
  
  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解决新形势下群众护线误工补偿,关系到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能否得到巩固或提高。根据群众的工作劳动时间、工作范围、维护质量、企业安全效益综合评定,合理合法地解决,使群众护线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从而使电力设施保护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法律化迈进。如有的省市制定了相应的标准,由拥有该线路产权的供电局付给承包单位线路维护费,线路维护费标准为:110千伏—30元/公里·年,220千伏—40元/公里·年,500千伏—50元/公里·年。责任范围内的线路上季度无外力破坏、损坏的,下季度发给上季度的线路维护费,提高了广大群众护线的积极性。
  
  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
  
  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教育群众提高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的线索一经核实,应根据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并及时兑现,以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维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实践中,有的单位不愿出钱奖励举报人,认为没有什么用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现在,很多公安机关在破获一些重大案件上,都是依靠群众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奖励高达十万元。对于举报人及举报材料,应予以保密,保证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在奖励举报人方面作出了规定,应在实际工作中将其细化,并确保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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