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监管体系不到位
1.2.1 安全生产监管权威性不足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但由于综合监管的具体职责范围法律法规并未加以明确,质量与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甚至一些负责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的部门也实际负责应属于综合监管范围的某些工作。由于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并未真正理顺,安全生产工作中各部门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互不通气,甚至相互拆台的情况时有发生。
1.2.2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呈逐级衰减状况
在安全生产监管最为直接、任务最重的地(市)及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力量最为薄弱,有些县(市、区)的安监机构甚至连应付日常的运行都十分困难。
1.2.3 安全监管部门权责不对称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几乎陷入“无所不为,无所不包”的困境,所承受的工作范围、工作责任及压力大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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