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制度规定公司临时用电安全审批和要求、《临时用电作业证》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临时用电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JG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指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4工作程序及要求
4.1安全要求
4.1.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设备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中5.4的要求。
4.1.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4.1.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1.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4.1.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4.1.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有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他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
(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
(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1.7临时用电不应擅自向其他设备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4.1.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2分析人员:根据用电部位所在部门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临时用电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以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审核《临时用电作业证》内容,检查确认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4审批人:审查《临时用电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用电部位及周围情况、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批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证》。
5.5接电(拆除)电工:在接电前,对照上述安全措施进行复查确认,按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接电作业。用电结束后,会同申请拆线人员对现场进行确认,并执行拆线作业。
6《临时用电作业证》的管理
6.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
6.2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持有电工证的电工进行作业。操作过程中应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非电工人员不得擅自装接临时电源。
6.3审批人员应对《临时用电作业证》的填写及安全措施确认后,才能签发。
6.4作业点负责人应向施工(检修)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交底。
6.5临时用电结束后,作业点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工程技术部停电,工程技术部派电工进行相应确认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6.6临时用电单位在用电过程中出现不安全行为,工程技术部有权终止临时用电,临时用电失效。临时用电消除不安全因素后重新办理。
6.7临时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审核,由工程技术部审批。
6.8《临时用电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配送执行人(电工)留存;第二联临时用电单位留存,第三联工程技术部存档,保存有限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