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类动火,在易燃易爆车间、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动火称为一类动火,一类动火多数由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或消防保卫部门批准。
2、二类动火,固定动火区、场和一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称为二类动火,二类动火由本单位批准。
3、特殊动火,具有特殊危险作业或区域的动火称特殊动火,如在煤气柜、合成塔、汽油库、氢气站、乙炔站、炸药库、苯贮罐等附近动火,特殊动火除按一类动火项目办理手续外,还必须上报企业主管生产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消防部门。
4、焊割人员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一证不准多用或重复使用,动火人员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项目应拒绝动火,如果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处理情况,落实安全措施,不得强制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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