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题内容:
1、本标准规定了保证安全动火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2、本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是《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二、安全动火的基本要求:
1、在燃油系统(包括油区)、发电机氢系统(包括氢站)等极易产生的易燃易爆气体、液体附近有下列作业视动火作业:
1)明火作业(电火焊、用火烘烤设备和管阀、使用喷灯等)
2)钢铁工具敲打、碰击
3)凿打水泥地面、墙面
4)使用非防爆工具用具、电气工器具、开关、灯具等。
5)现场吸烟、焚烧杂物垃圾、手机等通讯设备开机。
2、动火点下部有易燃易爆设备、材料无论垂直距离多大都应执行动火工作票;室外动火应执行动火工作票。
3、燃油系统(包括油区)、发电机氢系统(包括氢站)及汽轮机油系统等易燃易爆设备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尽可能避免在设备系统上直接动火,凡是能拆卸的设备,应转移到安全地点,将油、气、污垢清除后在动火。
4、必要的动火作业,除填写检修工作票外,还应事先填写动火工作票,办理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后(含阶段性动火工作)必须做好防火、灭火措施。
5、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制度,并足以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保证动火安全的组织措施:
1. 一级动火区域: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一级动火的部位有:油罐区及泵房、各类油罐(箱)、 卸油站、油浸变压器箱体、各类油系统管道及设备(含电气充油设备)、蓄电池室、制氢站、乙炔站、液化气站、柴油发电机房、危险品仓库、氢系统及发电机周围10米以内、煤场、煤斗(仓)。以上部位办一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域:指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
二级动火的部位有:控制室、带有充油设备的配电室、计算机室、通迅机房、档案室、锅炉喷燃器、制粉系统、电缆间及遂道、油浸变压器非充油部位、各类车库、易燃易爆设备材料附近5米以内、室外动火和皮带机系统及其输煤一级动火作业部位以外的其他动火作业部位。以上部位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四、动火工作票审批权限:
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发,厂安监部门,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生产的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专工签发,部门安监、消防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
3. 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动火执行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
五、动火的现场监护:
1. 动火在开工前,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合格,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负责人、专(兼)职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3. 二级动火时,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义务消防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5.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末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 动火前可燃气体测量的范围规定:
用合格测量仪器指定专人(氢气由氢站值班员测量、可燃气体和粉尘浓度有本专业值班负责人测量)由氢站值班员测量按以下部测量
氢站、发电机氢系统、油区、燃油系统、密封油系统、凝汽器、各储油箱容器内、柴油发电机室、柴油消防泵、煤斗、落煤管、输煤吸尘器及管道内等等极易产生的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尘设备系统及附近范围。
六、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 检查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负责人。
6.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七、保证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1)动火设备或管道应与运行或备用系统稳妥地隔绝。
(2)对动火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是对低位的设备和管道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系统有效的冲洗,确实做到设备管道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3)冲洗后,隔绝的阀门应挂上警告牌,与油灌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还应加堵板和上锁。进人油灌、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油迹应清除干净,再用蒸汽反复烘蒸、冲洗清洁,并强行通风排除油垢,用仪器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电气工具不准放在容器内部,照明应使用12伏的防爆灯,
2. 电焊作业,其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靠近焊接点的一米距离内。
3. 气焊或切割作业,应采取措施,严防火星飞溅而发生意外事故。
4. 制粉系统动火前必须测试粉尘浓度。原煤仓动火前进行对流通风或采取其它强行通风,必须在小动物窒息试验正常后方可进入原煤仓工作,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理干净。
5. 落煤斗、落煤管、喷燃器等动火前,必须将内部存煤(粉)清理干净,必要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6. 汽轮机油系统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完,动火部位必须清洁,冲洗、隔离(加堵板)、擦拭干净后再动火。
7.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吊芯后动火属一级动火,必须根据动火部位进行专门研究,在动火前应将剩油放尽,充分通风。
8. 在氢气设备、管道及附近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执行置换、隔离(加堵板),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量小于3%,并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
9. 凝汽器内、密封油系统、酸系统等可能有残留氢气的动火,必须执行置换、隔离(加堵板),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量小于3%,并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