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分类
消防应急照明是指发生火灾时.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在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使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来实现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包括消 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1. 消防疏散照明
消防疏散照明用于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部位.是确保疏散 通道和安全出口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2. 消防备用照明
消防备用照明用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 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或场所,是确保消防作业继续进行的照明。
(二) 消防疏散照明
1. 消防疏散照明设置部位
(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1中要求,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 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疏散走道、楼 梯间、防烟前室等部位。
(3) 人防工程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 活动场所等部位。
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能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 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上述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 人员安全疏散必须经过的重要节点部位和建筑内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拥堵情 况的场所。对于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 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2. 消防疏散照明设置要求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2、10・3・4中规定,建筑内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1xo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1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 间,不应低于10. 01xo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1x。
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2) 消防疏散照明电源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3) 采用符合消防负荷等级的双电源(或双回路)自动切换方式为消防疏散照明供电 时,其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采用EPS集中电源型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时,其应急转换时间宜选用安全级(不大于 0. 25s)・可选用一般级(不大于5s)。
(4) 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消防疏散照明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 照明标志灯)或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30min;新装应 急电源在额定负载下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o
(5) 疏散楼梯的消防疏散照明(包括疏散楼梯的消防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指示标志 灯)应采用独立的供电回路,不应与楼层平面的消防疏散照明合用同一个供电回路。
(6) 消防疏散照明釆用独立型火灾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时,其配电回路町不采用 耐火导线.允许按普通用电设备配管配线。
(7) 消防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要求及最少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应符合表24-3 的要求。
消防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要求及最少持续供电时间要求 表24-3
| 疏散场所 | 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lx) |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min) | |
| 疏敷走道 | 0.5 | ||
| 疏敢楼梯间 | 5.0 | ||
|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答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地F疏敢区域 | 5.0 | >30 | |
| 汽车库的疏散走道、 | 地上汽车库 | 1.0 | |
| 公共活动场所 | 地下汽车库 | 5.0 | |
| 人防丁•程的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 | 5.0 | ||
上述规定的区域均为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或视作室内的安全区,适当提高疏散应 急照明的照度,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规定 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场所的照度值,考虑了我国各类建筑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影响人员疏散的 问题,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但这仍较这些国家的标准要求低。因此.有 条件的,要尽量增加该照明的照度,从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三)消防备用照明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备用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在这 里・保证止常照明的照度是指消防备用照明在消防作业(包括避难)时应达到的一般照明 最低照度,必须保证消防作业的正常进行,不是指必须达到正常情况下的一般照明照度标 准值。
1. 消防备用照明设置部位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3中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 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 设置消防备用照明。
2. 消防备用照明设置要求
(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3、10. 3. 4中规定:
1) 消防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 的部位.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般照明标准 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 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应急照明的设置位置一般有:设在楼梯间的墙面或休息平台板下.设在走道的墙面或 顶棚的下面,设在厅、堂的顶棚或墙面上.设在楼梯口、太平门的门口上部。
(2) 消防备用照明电源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3) 采用EPS集中电源型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时,其应急转换时间宜选用安全级(不 大于0. 25s)・可选用一般级(不大于5s)。
采用符合消防负荷等级的双电源自动切换方式为消防备用照明供电时,其双电源自动 转换开关电器(ATSE)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注意金融商业交易场所的非火灾应急 备用照明,其备用照明电源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o
(4) 需要消防备用照明的场所应满足最低照度要求,见表24-4。
消防备用照明设置部位及最低照度要求 表24-4
| 消防备用照明设證部位 | 般照明(lx) | ||
| 参考平面 | 戢低照度 | 照度标准值 | |
| 消防控制宣 | 0. 75m | 150 | 500 |
| 消防值班室 | 0. 75m | 75 | 300 |
| 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 | 地面 | 20 | 100 |
| 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蕎电池窣 | 地面 | 20 | 200 |
| 配电装置室 | 0. 75m | 30 | 200 |
| 口备发电机房 | 地面 | 30 | 200 |
| 电话总机房 | 0. 75m | 50 | 500 |
| 避难层(间) | 地血 | 1 | |
| 直升机停机坪 | 地面 | 20 | |
(四)消防应急照明的供电要求
为消防应急照明供电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 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 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 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 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 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 中连接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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