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全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单位自主管理标准化建设,推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单位自我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等级化消防安全管理,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架构
第四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为四个等级,明确各等级人员和职责,实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构建全覆盖的社会单位全员全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以下等级进行分工:
(一)一级消防安全管理层包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二级消防安全管理层包括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以及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巡查检查队伍、微型消防站以及志愿消防队等。
(三)三级消防安全管理层指单位下设的部门、楼层、区域等管理层,是介于单位整体和单位最小网格单元之间的中间层。
(四)四级消防安全管理层是指单位划分的最小网格单元及其工作人员,例如每个科室、每间办公室、每个摊位、网点等最小单元。
第三章一级消防安全管理层责任
第六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立消防安全管理人,授权并督促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抓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三)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四)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1.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2.日常消防经费用于单位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3.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4.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五)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员工之间都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推动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2.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多产权建筑物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4.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认真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工作情况报告,掌握单位消防基本情况及管理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八)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七条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单位中负有一定领导职务和权限的人员,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任,向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主持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消防安全管理人受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委托,定期主持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会议主要是听取各部门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部署下一阶段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结束后,应当组织保卫部门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下发各部门并存档。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是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中为保障消防安全所制订的各项制度、程序、办法和措施,是单位全体员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与准则,其根本目的是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
(三)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志愿消防队的建立与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建和管理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及住房建设部门报告责任人、管理人变更,建筑物改(扩)建、消防设施停止使用等情况,并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抓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四章二级消防安全管理层责任
第一节二级管理层常规要求
第八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人员或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的制订、修改等工作。
(二)接受消防知识培训,了解并熟练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有关消防工作情况和最新消防工作动态。
(三)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四)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按规定程序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记录。
(五)熟悉本单位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场所内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编制场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七)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八)及时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九)完成本单位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志愿消防队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队中的职责分工。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三)协助本部门、本岗位负责人做好部门、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发生火灾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五)负责本区域的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条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本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确保责任区内消防安全,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及时拨打“119”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三)及时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四)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确保场外消防车道畅通。
第二节消防控制室
第十一条社会单位应根据自身消防控制室实际情况,从硬件建设、值班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应急处置五个方面进行标准化管理。
第十二条消防控制室硬件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设有直接拨打“119”火警电话的外线电话。
(三)设有应急照明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消防控制柜接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督系统。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消防控制室每日二十四小时设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均应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二)接受消防知识培训,熟悉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应具备工作能力。值班人员应熟悉消防控制设备的原理、结构、用途,能够正确处理控制器接到的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和故障报警信号,能够正确拨打火警电话,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应急广播,能够熟练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控制设备,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及时排除消防设施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班工作流程应当规范。值班人员应每两小时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设备的火警和故障情况。
第十四条日常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消防控制室内应按照单位建筑物自身情况以及消防控制室内空间条件制作看板并悬挂上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建筑物基本信息以及内部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维保单位名称、平面布置图等。
2.消防设施:内容包括建筑消防设施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参数、设置数量等。
3.组织架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灭火应急预案分组人员等的照片、姓名、联系方式等。
4.“5、30、60”应急处置流程图:内容包括自动消防设施报警后,控制室5秒钟内通知附近人员现场核实,30秒钟内核实人员回复现场情况,60秒钟内启动灭火应急预案等整体处置流程。
5.消防控制室有关管理制度: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等。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知应会:内容包括消防控制系统的基本原理与操作、交接班程序与日常故障清除、火灾处置程序、灭火预案程序等。
7.一证、两书、三本:值班人员持有的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备案)意见书、维保报告书、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本、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本、应急电话联系本。
(二)消防控制室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应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和杂物,不应存在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等现象。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灭火器、空气呼吸器、消防斧、引导绳、通讯联络工具等器材。
(三)消防控制柜应正常运行,显示无故障、无屏蔽、无误报;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处于常开状态;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四)根据本单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和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制定每月、每天的应急值班表。
第十五条档案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消防控制室内应存放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1.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3.消防安全组织架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5.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6.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7.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8.设备运行情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消防设施设备检修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资料。
(二)值班人员应按照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如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按要求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根据《消防控制室应急处置程序》,结合实战要求,应急处置程序应按照“信号受理-确认火警-判断分析-操作设施-报告火警-通讯调度-启动预案-配合消防救援队伍”的顺序实施。其中设施操作以“全自动”控制方式为主,操作人员要第一时间确认联动控制开关置于“自动”状态。
以2人值班模式为例,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联系现场巡逻或工作人员,以最快方式进行火灾确认,确认火警后,两人迅速分工,一人主要负责设备操作,另外一人主要负责报警和通讯调度。手动操作设施时,应按以下顺序实施:
(一)启动火灾警报器和消防广播:首先通过声光警报给建筑内人员传递火灾信号(时间宜为8s-20s),然后通过语音广播启动预案、指导人员疏散、提醒注意事项、为现场工作人员下达处置指令、安抚被困人员情绪。消防应急广播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方式循环启动;
(二)启动防烟排烟设施:主要包括相关区域的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
(三)启动疏散类设施:主要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等;
(四)启动防火分隔类设施:主要包括防火卷帘,防火门窗等;
(五)视情切断非消防电源;
(六)启动灭火类设施:如消防水泵等。
设备操作时要留意设备动作反馈信号。
负责通讯调度的人员应及时利用外线电话拨打“119”报告火警,通知微型消防站出动,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通知预案相关岗位人员,如建筑内有合用单位同时告知合用单位火警信息。
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操作人员要协助开展火情侦查和灭火救援行动。
第三节微型消防站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应依托于自身建筑特点建立微型消防站,按照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使用面积、专兼职消防员数量配备相对应的灭火消防器材装备,主要从人员配备、站房器材、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管理训练五个方面进行标准化管理。
第十八条微型消防站应设队(站)长1名,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每班(组)应由不少于6名消防巡查员组成,设班(组)长1名,其人员应接受过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站内应设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及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微型消防站内应设置人员值守,配备满足全站人员数量的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等防护装备,配备满足灭火战斗需要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器材;建筑物使用面积较大时,内部还应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第二十条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荣誉感。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三)微型消防站应当熟悉所在单位或联建单位的情况,制定和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四)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在确保执勤人数的基础上保证微型消防站消防员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一条微型消防站各级人员应有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并将各级职责制作看板,悬挂在微型消防站内。分为微型消防站队(站)长、微型消防站班(组)长、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微型消防站通信员等岗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微型消防站队(站)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3.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二)微型消防站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挥本班(组)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3.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管理本班(组)人员,确定任务分工。
(三)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2.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基本情况;
3.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4.负责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四)微型消防站通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2.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3.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4.及时整理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
5.及时向值班站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微型消防站值守联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本单位或区域联防单位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出动,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
(二)微型消防站到达事故现场时,应当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在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立即报告现场情况,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消防灭火指挥中心联勤联动体系,建立互联互通的指挥通信网络。随时接受消防救援队伍的调派,并与周边区域建立区域联防,及时做好灭火处置工作。
第五章三级、四级消防安全管理层责任
第二十三条三级消防安全管理层接受一级、二级管理层的统一领导,负责本层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工,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本级负责人为本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或区域等)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三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并完善其内部最小单元的基础数据,明确最小单元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督促各最小单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三)三级管理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所管辖的最小单元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十四条四级消防安全管理层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最小网格单元,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本级负责人为本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在最小单元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四级管理层接受一、二、三级消防安全管理层的管辖,负责确保本科室、本办公室等最小级别单元的消防安全安全。
(三)主动维护工作区域及周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基本技能。
(五)熟悉工作区域及周边消防设施器材分布。
第二十五条四级管理层各工作人员要具备“一懂三会”能力。
一懂:懂得本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火灾危险性;
三会:会报警,发现火灾后会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会灭火,发生火灾后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懂得逃生技巧,发生火灾后迅速逃离现场。
第六章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全体人员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培训要求及培训组织程序。确定消防安全教育的频次、考核办法和情况记录等要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确定防火检查的时间、频次和方法。确定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的内容。确定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确定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程序、防范措施及防火检查记录管理等要点。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清除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日常管理方法。确定隐患整改程序及惩戒措施。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管理要求及情况记录等要点。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理方法。制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要求。制订每日检查、月(季)度试验检查和年度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确定检查记录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等要点。
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确定消防控制室责任部门、责任人及操作人员职责。确定执行值班操作人员岗位资格、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等要点。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火灾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和程序、整改合格的标准及所需经费保障等要点。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定期检查制度。确定用火、用电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确定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确定违规惩处措施等要点。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预案制定、修改、审批程序。确定演练范围、演练频次、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总结和自评及预案修订等要点。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危险物品的储存方法及储存的数量。确定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确定危险物品的人员登记、使用与出库审批登记、特殊环境安全防范等要点。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确定人员组成。明确志愿消防队员调整、补充归口管理。明确培训内容、频次、实施方法和要求。确定组织演练考核方法及明确奖惩措施等要点。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内容及频次。确定电气设备检查、燃气管理检查的内容、方法和频次。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等要点。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要明确消防档案制作、备查、更新及销毁的要求及其管理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考评目标、频次、考评内容(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等),考评方法、奖励和惩戒的具体行为等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