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废品集中站和生活等的区域。
(3)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4)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土建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火栓、沙箱、铁锹等。
(6)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8)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①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
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③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⑤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出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⑥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⑦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⑧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⑨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⑩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前,不准焊、割。
(9)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以便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0)冬季施工采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