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隐患当场改正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档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检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火灾限患的整改期限根据隐患情况、被检查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部防火科,防火科派员与整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一并到现场复查,经查火灾隐患消除并达到消防安全管理论规范要求,由防火科科长签字后存档备查;如复查仍未达到消防安全规范要求,责令其部门继续整改直至达到火灾隐患排除为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