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重机械、起重机具应购置由劳动部门认证的专业厂家的产品,起重机械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起重机具应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 起重机械的维修,应当有与其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证的)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起重机具的维修,应当有与其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车间、生技科同意方可维修。
3 需委托外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时,由车间提出申请,经技术科报厂部批准后实施。委托的外施工队必须有省、市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安全认证的单位承担。跨省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许可证书。
4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完成如下工作方可开工:
4.1将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2有经生技科审定的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技术方案。
4.3有经安监科审定的安装、改造、维修安全组织、安全措施、安全资质文本。
4.3有签订的安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有相关车间的安全技术交底。
4.4施工单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合格,使用安全用具、电动工具、起重机具经检验合格。
5在完成起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后,首先经施工(车间)单位自检合格,并向生技科提交安装、改造、维修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及技术自检报告、向安监科提交安全(装置等)自检报告。
6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后的检验:各有关内业审定合格后,由生技、安监科组织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对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的起重机械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由生技科报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发放牌照和准用证后,方准使用。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正式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具维修维修后的检验:各有关内业审定合格后,由生技、安监科组织起重机具的使用单位、检验班组对维修竣工后的起重机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方可使用。
7起重设备自制或改造
7.1一般起重设备不应随意自制或改造。随意改动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7.2在特殊情况下,对自制或需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上报生技科、安监科,经厂长审核后,然后由生技科报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7.3在特殊情况下,对自制或需改造的起重机具如:吊兰、手拉葫芦等,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由所在车间审定后,上报生技科、安监科,履行审批手续。
7.4自制或改造起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检验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