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部分
1.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系统不得有泄漏。出钢、倒渣、浇铸地面应保持干燥,不得有积水。吊运铁水、钢水等液态金属应使用冶金专用的铸造起重机。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和安装企业资质,运行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2.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
离防爆措施应落实到位。高炉、转炉、电炉平台下方及铸钢车间内不得设置休息室、更衣室、会议室等人员集中场所。
3.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冷却壁、炉皮、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危险部位和区域,应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4.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应处于受控安全状态,应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管线、水封高度、泄漏报警监控和防护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5.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天然气、氧气、氮气、氩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要有防泄漏、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6.金属冶炼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酸、碱使用环节,要有预防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并严格执行,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防触电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
8.高炉、电炉、化铁炉、熔炉、钢水包、铁水包内耐火砖炉衬等易被高温熔液侵蚀,应定期检查并要有记录。炉衬使用不得小于规定厚度,使用寿命不得超过规定炉龄或包龄,以防止铁水、钢水等金属熔液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