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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汇总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9月21日

在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过程中,由于对标准法规不熟悉、部分条款理解不透彻等原因,导致市场上部分不合格标签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轻则没收违法所得,重则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因此企业必须重视,确保标签合规。

食品伙伴网汇总了在标签审核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食品名称

1.产品名称误导消费者。

例如某款浓缩乳清蛋白固体饮料,它的真实属性是固体饮料,若在产品标签上仅标示“浓缩乳清蛋白”或者“浓缩乳清蛋白”字号大于“固体饮料”,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浓缩乳清蛋白粉”,应使用同字号标示产品名称为“浓缩乳清蛋白固体饮料”。

2.使用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可以使用“新创名称”、“商标名称”、“奇特名称”等,但在上述名称不误导消费者的前提下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若易误导消费者,应在新奇名称邻近位置同字号标示出真实属性名称。例如某款名叫“浪漫甜心”的食品,消费者从名称不能辨别出产品类别是“冰激凌”是“巧克力”还是“蜜饯”。应在“浪漫甜心”同一展示面标示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配料名称不规范。

食品标签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没有采用标准规定的专用名称。例如,经巴氏杀菌的牛奶应标示为“鲜牛奶”,不能标示“牛奶”。使用原卫生部、卫计委公告中的配料应标示为公告中的名称,如某配料标示为“红玫瑰”,在原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中规定“允许玫瑰花 (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因此企业应标示为“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或“重瓣红玫瑰”。

无论是产品名称还是配料名称都要使用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否则应使用不误导消费者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二、净含量

1.净含量字符高度不满足标准要求。

净含量字符高度应满足GB 7718 表3的要求,不能根据企业版面设计随意改动。

2.标示位置不合规。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条款4.1.5.5中规定“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建议净含量与带有引导词“食品名称”“产品名称”“品名”等的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若无上述引导词,净含量应与突出醒目标示的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标示。

3.标示形式不规范。

建议企业参照GB 7718-2011附录C中给出的标示形式。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不建议采用带包装单位“条/袋/包”的形式,例如“净含量:A克×B袋(包/条)”或“净含量:C克【A克×B袋(包/条)】”建议改为“净含量:A克×B”或“净含量:C克(A克×B)”。

三、日期标示

1.标示位置不具体。

采用“见包装”“见盒身”的标示形式不能准确表明生产日期具体位置。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见包装”应改为“见包装背面上方”或“见包装正面上方”等,明确生产日期在包装的具体位置,便于消费者快速找到日期信息。

2.标示格式不规范。

日期的标示一般采用年代号标示4位数字,月、日标示2位数字的形式。例如:2021年07月02日。

四、营养标签

1.格式不合规。

注意是“营养成分表”,不是“营养成份表”。营养成分表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不能随意使用条形表、椭圆形等形式。并且“营养成分表”五个字要在“方框表”的上方居中标示。

2.能量和核心营养素标示不醒目。

当营养成分表中除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之外的其他成分时,如标示“反式脂肪酸”或“膳食纤维”等,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更加醒目的方式包括:增大字号、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改变颜色、改变对齐方式等。

3.修约间隔。

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修约间隔应符合GB 28050表1的规定,企业不能随意保留小数位数。

4.营养声称字号问题。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例如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字号不能大于食品名称“复原乳”。

五、其他问题

1.产品标准号标示年代号 。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无需标示出年代号。

2.使用“最好”“最佳”“极好”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下列情况“(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禁止使用最高级、最佳及其类似语。

3.涉嫌宣传疾病治疗保健等功效。

标签中使用”健康“”临床“”畅轻“等字眼、肠道图片均有涉嫌宣传疾病治疗、润肠通便功效。GB 7718条款3.6明确规定”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4.关于新食品原料的使用。

若新食品原料的相关公告中有食用限量及适用人群要求,应在食品标签中标示出该产品的食用限量(或新食品原料的食用限量及添加量)、不适宜人群。

5.商品条形码的使用。

部分产品在标签上使用商品条形码,但经相关网站查询,该条码信息与标签标示内容不符。企业应确保标签标示的内容与商品条形码查询到的信息一致。禁止A产品使用B产品的条码。若存在委托与受委托关系,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第四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在制作过程中应秉持”真实准确合规、不误导、不欺骗“的原则,宣传产品的同时,能为消费者的购买提供正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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