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一 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检查)
1.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检查)制度
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1 自查(检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
1.2 对自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1.3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
例如:当发生食品安全召回时,企业需要在2小时内通知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
1.4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2. 开展自查(检查)
2.1 按照自查(检查)制度规定的要求,定期对销售、贮存等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2 对自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
2.3 记录自查(检查)的相关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并保存记录。
3. 第三方审查
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注:北京联食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可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体系的认证评价服务,及审核服务。
适用对象:
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二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 明确体系建立要求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涉及的主体信息及其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等,确保食品可追溯。
2. 信息化追溯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相关经营信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适用对象:
食品销售者
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注:食品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食品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