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科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 “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