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当班未处理完的隐患要详细交到下班继续处理。
第二条 做好全矿井本班日常巡回检查工作。
第三条 在岗期间所有涉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其它工作进行排除,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四条 在岗期间出现“三违”现象要立即制止,并按矿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 在岗期间发现一般性安全隐患要限定时间监督整改。
第六条 在岗期间由于脱岗、漏检、迟到、早退等原因造成事故要承担主要监督不到位责任。
第七条 复查事故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
第八条 参加当班所发生事故的追查会议,在管辖区域内出现事故要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