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 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 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 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 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