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班组长是运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运输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线路,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确保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前,必须对运输地段的隐患问题,进行处理后方可组织工作。
第3条 运输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协调各运输环节,更好的服务于安全生产第一线。
第4条 对本班次出勤人员的特殊工种,要监督其按章操作,并及时解决运输环节中的问题。
第5条 要经常检查运输安全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对各类安全设施要定期实验,确保设施灵敏可靠。
第6条 对公司查出的重点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落实整改。
第7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对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出可行性计划建议。
第8条 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对施工地点提出部技改造,起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绝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本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运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运输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运输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运输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运输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