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讯维修工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定期对通讯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安装等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调度室内的通讯设备和井下的各通讯系统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
第2条 负责对调度台的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第3条 认真做好通讯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通讯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4条 经常深入生产队组及作业地点,了解通讯设施使用情况,做好自保与互保的安全工作。
第5条 负责对调度室通讯设备的防雷工作。
第6条 负责对维修工具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7条 确保井下通讯畅通无阻,及时、迅速处理井下通讯故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操作证书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 通讯仪器、设备未及时维修,不能达到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及时冲放电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通讯仪器、设备要认真检查,对损坏要及时维修,未及时维修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对通讯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通讯仪器设备技术参数不符和有关规定参数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