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破工是一个特殊工种,对于瓦斯、煤尘爆炸来说,具有导火线作用,因此,必须加强爆破工的安全培训,同时加强管理,最大限度的遏止恶性事故的发生。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 严格执行“三小件”、“三保险”、“三人联锁”、“一炮三检”制度,放炮线不短于75米,使用水炮泥,严禁放糊炮。
第3条 严格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存放制度,严禁乱扔、乱放、混放。
第4条 严格按照规程装药、订炮、联线、放炮,作到不留顶煤、底煤,不崩倒支架。
第5条 严格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必须现场交接班。
第6条 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严禁边打眼边放炮。
第7条 严禁在瓦斯超限、风量不足等情况下进行放炮工作。
第8条 放炮前后必须洒水灭尘,联线前,必须检查顶板支架等情况。
第9条 放炮时,必须作好站岗警界工作,严禁“一人联线,一人放炮“。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爆破工“四小件”不全者,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或放糊炮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执行爆破材料的领退存放制度,造成爆破材料管理混乱甚至流失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章放炮、瞎炮处理方式不正确,造成人员伤害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