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调度室调度员协助调度主任做好矿井的安全、生产的日常调度指挥。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进行协调、指挥、监督,并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调度内部管理制度。
第2条 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及各类考核指标。
第3条 负责协助主任做好调度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4条 值班调度员要准确无误地计算各种数据,做好交接班记录、原始记录、各类台帐等。
第5条 做好上级通知、通报的接收和下达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有关采面的初采、初放、回撤,巷道开门、预透、贯通等工作。
第6条 深入井下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生产动态,对矿井生产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做到及时调度指挥,并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协调解决。
第7条 下井调度员保持与调度信息中心的联系,及时汇报生产动态。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做好信息反馈。
第8条 做好质量标准化达标资料的整理、汇总。
第9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做到现场交接班。
第10条 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和现场盯岗任务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第13条 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14条 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5条 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第17条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18条 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不按照事故程序处理或组织处理出现重大失误的。
以上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煤矿有关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20条 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及时完成、各类考核指标完不成,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调度质量标准化季度验收达标中出现工作失误,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值班调度员要准确无误地计算各种数据,做好交接班记录、原始记录、各类台帐等,否则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上级通知、通报的接收和下达工作不及时,有关采面的初采、初放、回撤,巷道开门、预透、贯通不按照规定上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井下生产情况不熟悉,生产动态掌握不清楚,重点工作调度不力,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