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本矿各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条 协助安全副矿长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处理。
第四条 监督和检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装置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学习、活动。
第六条 协助安全副矿长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第七条 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八条 组织人员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设备合理增设、布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说明。
第九条 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