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负责各种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管理措施的编制,合理组织生产,贯彻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及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条 在布置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时,要同时布置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进行采区设计、编制各施工地区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政策及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四条 从安全技术上指导煤层开采、顶板管理、巷道布置、设备造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组织新工作面验收时 必须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验收。
第五条 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发现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第六条 参加矿组织的职业病防治大检查,提出业务范围内的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区队进行落实,配合上级参加并组织矿井职业病防治达标检查,验收评比工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
第八条 推广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的监测手段时,必须制订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
第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对本业务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抗灾能力。
第十条 负责编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矿井停复工措施,并严格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 负责科技资料及设计图纸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采掘面发生地质变化或采取特殊技术措施时,要及时编审安全技术措施补充措施要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内容。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方针政策和煤矿制定的有关科技创新办法和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和执行煤矿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制定科技创新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编制科技创新中、长期规划、年度科技计划。
第十四条 负责科研立项的申报工作,组织、监督科技创新计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和签订煤矿科技创新计划的科研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科技信息,研究本行业发展动态,为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促进职业病防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活动,组织落实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将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