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井下生产时间提前做好准备。收发矿灯时态度和蔼,做到快、准、无差错,减少排队现象。
二、发出的矿灯要符合标准,灯光明亮,不眨眼、不漏液,灯锁可靠,无坏件,切实把好矿灯的“防爆”关和“完好”关。
三、发灯时凭用灯人本人的灯牌,如符合,方可发给用灯人矿灯。
四、收进矿灯时要检查有无丢失零件或破损,确认无问题后,还与用灯人灯牌。若矿灯有零件丢失或破损等情况时,先向交灯人收取所在科队的证明并办理赔偿手续后发还本人灯牌(特殊情况时,可由用灯人单位出面证明后先发还灯牌)。
五、收进的矿灯必须清除煤尘,首先检查矿灯“防爆”部分,再检查是否完好。必要时,必须打开灯头,清擦反射器。发现红、灭灯或眨眼灯,应检查各部接触点,检查调整电液比重或处理、更换灯泡。问题较大,一时不能处理的矿灯,应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向大班修理工交班,进行及时处理。
六、灯头、灯盖、电池各部完好无误后,立即对号上架,排列整齐,进行充电。
七、矿灯上架充电后,每隔1小时巡回检查,将充电电压调整在4.8V~5V间进行。巡回检查中,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灯头充电螺钉与充电架弯曲弹簧接触是否良好,充电是否畅通,杜绝过充电或误充电。
八、矿灯检修工必须严格按完好标准检修矿灯并按操作规程搞好矿灯的定期维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