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防尘、防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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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减小尘毒危害。放散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采用机械和自动化作业,避免直接操作。其作业场所应进行通风换气,外排烟气应净化处理。局部排出气流不得通过呼吸带。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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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应采用低毒或无毒原材料代替高毒原材料。产生粉尘的生产作业应采取密闭作业、湿式作业或其他有效的除尘措施。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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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宜少用或不用石棉及其制品,禁止直接使用散状石棉。使用石棉制品的作业地点,应设通风净化装置和喷雾洒水装置。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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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害的散装物料,宜采取密闭装卸和管道运输。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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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毒原料时,应强化通风排毒措施。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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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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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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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必须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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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振动与噪声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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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设备,并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地形、声源指向性、绿化带等的降噪作用,尽量使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分开。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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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应采取措施降低噪声超过标准的噪声源的噪声危害。高噪声的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和排气、放风等设备,应配备消声器或采取其他降噪措施。电机、电炉、热锯、冷锯等噪声超标的设备,应采取降噪措施。在同一厂房内的高噪声源与其相邻的低噪声源之间应进行隔声处理。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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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采取措施后难以使噪声降到90分贝(A)的作业区,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或遥控。工作8小时、噪声值超过90分贝(A)的操作岗位,应设置隔声操作室或值班室。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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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重型机械设备和有防振要求的场所,应采用减振器、减振垫、防振沟或柔性连接等防振措施。降低设备本身的振动有困难时,可以对操作位置采取隔振措施或使用减振工作台、防振椅等。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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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振动较大的电气设备及部件,应有防振、减振措施。熔断器应设在无振动的地点。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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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如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则应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大、功率大的生产设备应设计隔振措施。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4.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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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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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有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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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暑降温与防寒采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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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邻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4.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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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防暑降温与防寒采暖设计必须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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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高温车间应合理布置热源和合理疏散热量。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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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其表面温度超过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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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车间内高温操作区的操作室应有空调设施,并应设置有降温设施的工间休息室。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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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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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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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当地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高于32℃的冶金企业,应设置高温作业倒班休息室。休息室应设置空调和足够的床位,每个床位的面积以2~4m2为宜(单层床取上限,双层床取下限)。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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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大中型冶金企业应建含盐清凉饮料制备厂(或车间)和完备的卫生检测设施。其生产量应满足高温作业工人3~5升/人·班的要求。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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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寒冷地区应有必要的防寒采暖设施。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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