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 结果 | 备 注 | |||
| 是 | 否 | ||||||
| 1 |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 距操作者站立地面高度≤2m处有外露的传动部位,是否选装防护罩、盖、栏 | |||||
| 旋转部位的键、销、楔等突出≥3mm的部位,是否选装防护罩、盖、栏 | |||||||
| 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是否选装防护罩、盖、栏 | |||||||
| 产生射线(超声波除外)或弧光的部位;是否选装防护罩、盖、栏 | |||||||
| 高于地面≥0.7m的操作平台或需巡视设备的平台,是否选装防护罩、盖、栏 | |||||||
| 易伤人的机床运动部位(如龙门刨床两端);是否选装防护罩、盖、栏 | |||||||
| 悬挂输送机跨越通道的下部;是否选装防护罩、盖、栏 | |||||||
| 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设围栏与标志);是否选装防护罩、盖、栏 | |||||||
| 超出主轴后端300mm以上的工件;是否选装防护罩、盖、栏 | |||||||
| 机床周围的减振沟、电缆沟、地下油槽、切屑坑等;是否选装防护罩、盖、栏 | |||||||
| 其它需用罩、盖、栏隔离的危险部位,是否选装防护罩、盖、栏 | |||||||
| 防护罩的最小厚度和防护网的距离要求见下表 防止指尖误通过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 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14岁以下)。防止手指误通过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12.5 mln,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 mm(14岁以上)。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J:l:n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20mnl,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防止上肢误通过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47 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防止足尖误通过,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 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0mm。 | |||||||
| 材质是否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 | |||||||
| 安装是否牢固, | |||||||
| 工作时是否不与可动部件有接触或产生磨擦,机械运转时防护装置无振动或松动; | |||||||
| 安装后是否便于拆卸(检修时不需拆卸的栏网等除外)、 | |||||||
| 定位是否合理,不许与主机焊接; | |||||||
| 安装后的防护装置与人体接触各处是否无棱边、无毛刺,与保护机构外形相符,不妨碍正常的操作; | |||||||
| 开启较频繁的较危险部位,防护罩、盖、栏是否装设机电联锁装置; | |||||||
| 防护栏、梯台是否符合标准。 | |||||||
| 机床自身带有超过3m的直梯,其超出部位是否装符合标准的护笼; | |||||||
| 自制的防护罩、盖、栏,是否按安全色的标准进行涂漆防护 | |||||||
| 有脱焊或明显变形的是否及时修复。 | |||||||
| 2 | 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 夹具与卡具结构布局是否合理, | |||||
| 零部件与联结部位是否完好可靠, | |||||||
| 与卡具配套的夹具是否紧密协调。 | |||||||
| 易产生松动的连接部位是否有防松脱装置(如保险销、反向螺母、安全爪、锁紧块)。 | |||||||
| 各锁紧手柄是否齐全有效(如车床等刀架或尾座锁紧均不能再摇动) | |||||||
| 夹卡刀具、工件的螺钉(螺孔)是否齐全完好,无螺丝不全、滑扣、拧不紧等现象。 | |||||||
| 3 | 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 限位装置(限位与撞块等)是否安全可靠,位置准确, | |||||
| 运动机构的行程是否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 |||||||
| 顺序、自锁或互锁装置是否互不干扰,符合设计要求; | |||||||
| 原设计或新增加的各类保护装置均是否设计合理、操作方便、安全可靠。 | |||||||
| 操作手柄是否档位分明、与图文标示相符、定位可靠 | |||||||
| 操纵杆是否不会因振动或齿轮磨损而脱位; | |||||||
| 刀具(床身)有快速移动的机床,其开合螺母与十字手柄是否互锁; | |||||||
| 快速手轮在自动快速进给时是否能及时脱开; | |||||||
| 是否大刀架空程量≤1/30转,小刀架空程量≤1/20转 | |||||||
| 四方架压紧后手柄是否处于第一象限的0~45°(此位置易锁紧且不仿碍操作) | |||||||
| 若超过第四象限的-45。是否不使用; | |||||||
| 卡爪灵活,卡盘或内方的扳手是否不打滑。 | |||||||
| 4 | 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 机床PE线若明设时,是否选用4mm2的铜芯线,不使用铝芯线。 | |||||
| 机床PE线若暗设时(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是否选用≥2.5mmz的铜芯线或4mmz的铝芯线。 | |||||||
| PE线是否不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 |||||||
| 明设的是否沿管道或床身敷设 | |||||||
| 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是否有接地标志。 | |||||||
| 设备PE线接线间是否不涂漆或加绝缘垫。 | |||||||
| 5 | 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 机床局部或移动照明是否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 | |||||
| 照明变压器外壳是否PE可靠, | |||||||
| 次级线是否不接零。 | |||||||
| 行灯是否用橡胶耐油缆线 | |||||||
| 线路是否无老化、无接头、无破损、无扭结。 | |||||||
| 使用220V整机照明灯高度是否≥1.8m(以操作站立面为准) | |||||||
| 线路是否规范完好可靠 | |||||||
| 灯泡上部是否装灯罩。 | |||||||
| 照明灯开关是否灵敏有效, | |||||||
| 局部照明灯灯架是否完好 | |||||||
| 灯具是否可调整在任意允许的工作位置。 | |||||||
| 不论何种电压的照明电源线,是否不存在只接一根相线后利用床身载流导电的情况 | |||||||
| 6 | △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 电气箱、柜门是否关闭严密 | |||||
| 门前0.8m内是否无杂物、无工件,箱柜门开启方便。 | |||||||
| 箱、柜内电器布局是否合理, | |||||||
| 布线是否整齐 | |||||||
| 编号是否清晰正确。 | |||||||
| 箱、柜内是否清洁干燥,无积尘、积水、积油,无杂物或电器备件。 | |||||||
| 防短路、过载、失压、欠压、自锁、互锁、过流及信号等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有效。 | |||||||
| 各熔断元件是否与负荷匹配,不随意用不合格熔丝代替。 | |||||||
| 各机构电器开关、手柄定位是否可靠 | |||||||
| 各指示灯、指示仪表、操作按钮等是否标示清楚,使用完好、齐全对应。 | |||||||
| 金属壳体的箱柜是否PE连接可靠 | |||||||
| 如箱、柜门上有电器元件时,是否将门与箱、柜壳体用塑料铜芯软导线连接。 | |||||||
| 各线路是否无老化、破损 | |||||||
| 蛇型管是否无压砸损环或脱落。 | |||||||
| 7 | △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 不加罩的楔、销、键是否不突出旋转杆平面 | |||||
| 若因条件限制,有突出的部位应≤3mm,是否没有毛刺或棱角。 | |||||||
| 突出的楔、销距操作者站立地面≥1.8m时,是否人不能触及 | |||||||
| 8 | 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 清屑专用工具是否有拉屑钩、夹屑钳、扒屑铲、毛刷等。 | |||||
| 切、磨屑会积存在工件或设备上的机床是否均配备毛刷; | |||||||
| 机床加工产生切屑的,是否同时配备拉屑钩或夹屑钳等。 | |||||||
| 清屑工具是否和机床大小及切屑形状与长短相匹, | |||||||
| 是否保证需要配备的每台机床应齐全,且操作时在机旁随手可用。 | |||||||
| 9 | 磨床: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 砂轮片的特性是否符合磨床的工艺要求 | |||||
| 砂轮外观、内孔、表面、安装、软垫、磨损极限等要求,是否符合第三章第46节“砂轮机“的有关条款。 | |||||||
| 砂轮运转时是否无明显的径向跳动。 | |||||||
| 磨削工件时,机床是否无明显的整机振动。 | |||||||
| 砂轮磨损在规定的尺寸之内,防护罩是否已盖(扣)好,无颤动。 | |||||||
| 磨床砂轮是否合格 | |||||||
| 旋转时是否无明显跳动。 | |||||||
| 车床: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 普通车床、六角车床、半自动或全自动等机床若加工超长料时,是否采取防弯装置。 | ||||||
| 加工棒料超过机床尾部时,是否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 | |||||||
| 若超出300mm及以上时,是否还设置牢靠有效的支撑架、中心架、防护栏等。 | |||||||
| 各类防弯、防甩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 |||||||
| 是否有警示标志。 | |||||||
| 插床: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 工作台纵向移动至极限位置时,与上床身间的最小距离、滑枕运动至下端极限位置时,与工作台面间的最小距离,是否符合规定,以保证对可能进入此区间的人体不会产生挤压危险。 | ||||||
| 机床是否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且应封闭于机床内。 | |||||||
| 在滑枕部件下端的适当位置是否涂安全色,以警告滑枕运动中人或物体不得进入加工区。 | |||||||
| 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 电极夹持装置是否安全、可靠,确保不使电极坠落或在高速旋转时被甩出而造成抛射危险。 | ||||||
| 自动交换电极的装置是否可靠,不使电极脱落。 | |||||||
| 机床使用的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是否在70~C以上。 | |||||||
| 闪点的检验是否按有关标准的规定。 | |||||||
| 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电火花成形机等,是否采用浸入式加工, | |||||||
| 是否使液面高度(工件表面到工作液面的最小距离)与工作电流相适应。 | |||||||
| 在工作电流≤50A时,液面高度是否≥5㎜。 | |||||||
| 工作电流增大,液面高度是否相应增加。 | |||||||
| 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 卧式带锯床的锯轮和带锯条运动部分是否用防护罩盖住 | ||||||
| 锯轮护罩与导向装置间的加工区域是否用可调式加工区护罩进行防护。 | |||||||
| 立式带锯床的加工区护罩是否能调整得与工件保持最小安全距离,即尽可能靠近工件。 | |||||||
| 工作台上所使用的盖条(或垫块),是否保证切削刀具两侧的间隙不大于3mm。 | |||||||
| 圆锯床的安全罩或挡板的设计是否与圆锯片外露部分相适应,以使操作者不受飞溅锯屑的伤害; | |||||||
| 其位置是否尽可能靠近最前使用位置。 | |||||||
| 弓锯床是否根据需要设置加工区挡板。 | |||||||
| 锯弓臂上是否提供明显标记,以标明锯条的正确安装方法。 | |||||||
| 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应有固定、可调式防护装置 | 工件和工件动力夹紧机构的夹紧移动距离超过6mm时,是否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产生挤压危险。 | ||||||
| 为防止操作者由于意料不到的运动或观察加工时产生挤压危险,是否在工作区域周边加防护装置,或采用可调式防护装置,或压敏防护装置。 | |||||||
| 使用机床主轴给刀库装刀时,当手动将刀具传递给主轴时,是否采取措施防止触及换刀的控制装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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