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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安全作业技术交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19日
                                AQ3.3.9.7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种
 
    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4.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5.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6.爆破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
    (2)爆破地点、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7.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起爆前30min,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
    8.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9.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10.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11.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12.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1)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3)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
    (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9)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13.爆破作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14.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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