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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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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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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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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操作工
作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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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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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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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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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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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工应持有建委颁发的操作证。
二、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标准》GJ33—2001中的有关规定作业,禁止违章操作。不准酒后作业。
三、认真执行“十不吊”规定,坚守岗位,熟悉本工种机械性能。机械不准带病运转,保持塔吊的安全设施完好,不得随意调整。卷筒上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不得扭结、变形,所有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四、上班前应检查塔吊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各机械部位运转是否正常。并做好塔吊的日常保养。经常检查、紧固标准节螺丝及各种连接件。
五、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和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物件或物品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起吊。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度。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行。严禁用塔吊机吊运人员。
六、塔吊的作业人员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七、起重机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起吊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厘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安全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
八、严禁使用塔吊进行斜吊、斜拉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起重机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负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九、塔吊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进行停机。
十、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严格交接班。
十一、 多塔作业时应保证安全作业距离,吊钩上悬挂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五米,高位起重机钩底与低位起重机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两米,若两机塔臂交错时,高位起重机的吊钩应退到两机回转半径交叉范围以外或吊钩升到高处,以防止相撞的恶性事故。
十二、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严禁无指挥作业或擅自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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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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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交
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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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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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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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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