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市政施管—10
|
编号:
|
市政施管—10
|
工程名称
|
|
分部名称
|
|
||
分项名称
|
|
交底日期
|
年 月 日
|
||
交底人
|
|
交底人职务
|
|
||
交底内容:
(5) 拆除底层环撑后应及时回填上至其上层环撑下30cm或施工设计规定的位置,方可拆除上一层环撑。
(6) 拆除支护前,应对井壁土体和支护结构的稳定性与附近建(构) 筑物的安全状态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拆除方案。
(7) 拆除支护过程中,应设专人检查,发现井壁出现裂缝、位移或支护结构出现劈裂、变形等情况,必须及时加固处理。
(8) 采用起重机拆除支护桩前,应用千斤顶将桩松动,严禁吊拔尚与土层团结的支护桩。起吊支护桩至桩长一半时,应系控制绳,保持桩的稳定。
|
|||||
会签
栏
|
参 加 单 位(部门,班组)
|
参 加 人 员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