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就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建议企业如确实需要延期支付员工工资的,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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