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项监察。
据悉,本次专项监察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情况为主要内容,以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责任情况为重点。主要包括:
1.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情况,以及各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2.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3.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14项制度情况。
4.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专兼职人员和仪器设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煤矿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以及其结果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和向从业人员公布情况。
5.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情况。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规定》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7.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管理情况。
8.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煤监局要求,此次专项监察原则上要在10月15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