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下午,记者从荆州市江陵县委宣传部获悉,江陵一交通事故肇事犯罪嫌疑人齐宝华于2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江陵看守所。据了解,齐宝华为江陵三湖人,男,现年54岁,事发时系江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5日20时许。当时,齐宝华驾驶牌号为鄂DA155警车回家途中,由东向西行至荆监一级公路江陵县欣蒙食品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撞上3名行人,造成行人邹某、田某当场死亡,行人陈某受伤。陈某后经江陵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6日2时35分死亡。
三名死者都为欣蒙食品有限公司女工。其中,邹某43岁,原系白马寺镇青港村人;田某40岁,原系石首市横沟市镇羊子庙村人;陈某52岁,原系白马寺镇青港村人。
事故发生后,江陵县委、县政府在第一时间召开紧急会议,组织专班开展抢救、善后事宜调处和事故原因调查。
据初步调查,齐宝华私自驾驶警车属公车私用行为。齐宝华于25日20时10分报警自首,称其驾驶警车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处理。事发后,民警在受害人家属的见证下对齐宝华进行了吹气酒精初测和测试纸测试尿液,显示其酒精含量在5%以下,尿检结果呈阴性。
目前,县人民法院院长已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免除齐宝华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职务。县纪委已对齐宝华进行立案调查,并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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