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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包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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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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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第34-08版 危险货物包装 烟台海事局 陈作武 2010年4月 主要内容 一、《国际危规》关于包装内容概述 二、包装的基本知识 包装的作用 包装的一般要求 包装定义及术语 三、包装的类型代码与标记 四、包装的使用 常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的使用 可移动罐柜与多单位容器的使用 散货容器的使用 五、包装的管理 一、《国际危规》关于包装的内容结构 第四部分 包装和罐柜规定 包装(包括IBCs和LP)的使用 可移动罐柜和多单位元容器的使用 散装容器的使用 第六部分 包装的构造和试验 包装(6.2类的除外)的构造和试验规定 压力容器、气雾剂容器盛装气体的小容器储气筒和盛装液化易燃气体的燃料电池筒的构造和试验规定 A类的第6.2类感染性物质的包装构造和试验规定 第7类物质和包件的构造、试验和批准规定 中型散装容器的构造与试验规定 大宗包装的构造和试验规定 可移动罐柜和MEGCs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 公路罐车规定 散装容器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 二、 包装的基本知识 包装的作用 包装的一般要求 包装定义 包装术语 (一)包装的作用 (1)防止因接触雨雾、阳光、潮湿空气和海水及其杂质,使物品变质,或发生剧烈的化学变化而造成事故。 (2)可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受的碰撞、震动、摩擦和挤压,使其在包装的保护下处于完整和稳定状态,从而保证安全运输。 (3)防止因货物撒漏、挥发以及与性质相抵触的货物直接接触,而发生事故或污染运输设备及其它货物。 (4)保证货物装卸、搬运操作便利,并便于堆存、计数。 (5)有利于船舶舱容的充分利用。 (二)危险货物包装的一般要求 1.包装的材质和类型应与所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 2.包装应有一定的强度,能经受住水路运输的一般风险(危险货物包装性能试验证明); 3.包装的封口应与所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 4.内、外包装之间应有一定的衬垫(减震、填充和吸收材料); 5.包装应能承受一定范围内的温湿度变化; 6.包装的重量、规格和形式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三)包装的类型及术语 1、包装是指容器及其为形成盛装功能所必须的任何其他构件或材料。 2、内包装是指运输中其外面需要外包装的包装。 3、外包装是指复合包装或组合包装的外部保护及其吸附性材料、衬垫材料,以及为保持和保护内容器或内包装所需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 4、组合包装是指为了运输目的,由一个或多个内包装按要求紧固在一个外包装内的而组成的包装组合。 5、复合包装是指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在结构上形成一个整体的包装,一旦组装好后,无论充灌、贮存、运输和卸空始终是一个整体。 6、可移动罐柜是指金属质的,其容量在450升以上,配备有减压、隔热、测量、通风、装卸等装置的,可整体装卸的容器。 7、散货包装是指无任何中间包装形式下装入固体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组件。 8、大宗包装:由装有物品或内包装的外包装组成的包装,设计上适合机械装卸、净重超过400Kg或容量超过450L但不超过3m3。 9、中型散装容器:刚性或柔性的可移动包装。 10、货物运输组件:系指集装箱、公路货车、可移动罐柜、公路罐车、铁路罐车等。 (四)包装术语 按包装能够承受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来划分: 包装类I :适用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包装类II :适用于具有中度危险性的物质; 包装类III :适用于具有低度危险性的物质。 注意:*第2、6.2、7类危险货物除外 *第1类爆炸品、第4.1类中的自反应物质和5.2类有机过氧化物应使用包装类II。 有效封口:不透液体的封口 气密封口:不透蒸气的封口 牢固封口:所装的干燥物质在正常操作中不致漏出的封口。(封口的最低要求) 三、包装类型代码与标记 常规包装类型代码与标记 大宗包装代码与标记 中型散装容器代码与标记 可移动罐柜的标记(标牌) 多单元容器的标记 压力容器的标记 盛装第6.2-A类物质包装的标记 (一)常规包装类型代码与标记 不适用: 压力容器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包件 净重大于400KG的包件 容积超过450L的包件 1、包装类型代码 (1)包装代码从左至右依次由下列符号组成: 一个表示包装种类,如圆桶、罐等的阿拉伯数字; 一个或多个,用于表示材料性质,如钢、木材等的大写拉丁字母, 一个表示包装归属种类内某一类型的阿拉伯数字。 (2)对复合包装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应在代码的第二个位置依次使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第一个字母表示内容器的材料,第二个表示外包装的材料。 (3)在包装代码后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救助包装。"V"表示特殊包装。“W”表示等效包装。 表示包装种类的阿拉伯数字 1 圆桶 2 术制琵琶桶 3 罐 4 箱 5 袋 6 复合包装 用于表示材料种类的大写字母 A 钢(各种类型和表面处理) B 铝 C 天然木材 D 胶合板 F 再生木 G 纤维板 H 塑料材料 L 纺织品 M 纸,多层的 N 金属(不包括钢和铝) P 玻璃、陶瓷和粗陶瓷 类型代码举例 6HA1 : 6表示复合包装 A表示外包装材料为钢 H表示内容器材料为塑料材料 2、包装的标记 每个根据本规则要使用的包装,应带有持久、清晰的标记,其位置和尺寸应容易看到。对于毛重超过30kg的包装,其标记或复制标记应在包装的顶部或一侧,字母、数字和符号的高度应不小于12mm, 30L或30kg或更小的包装,其标记的高度至少要有6rnrn,对于5L或5kg或更小的包装,其标记应为一种适当的尺寸。 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依次由下述符号表示: (a) 联合国包装符号。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包装符合《国际危规》中的有关要求。对于模压金属包装,可用大写字母“UN”作为符号来替代上面的联合国包装符号。 (b)表示包装类型的指定代码。 (c)由两部分组成的代码: l? 表明其设计类型已顺利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字母: "X"表示包装类I、II和III "Y"表示包装类II和III "Z"仅表示包装类III; 2对于拟盛装固体物质或带有内包装的包装则标明以公斤所表示的最大总重;对于液体,则是相对密度,四舍五入取第一位小数,如果相对密度不超过1.2,可免除此项。 (d)使用字母“S”表示用于盛装固体或内包装的包装;盛装液体的包装使用精确到10kPa表示的试验压力来表示包装(组合包装除外)所顺利通过的液压试验。 (e)包装制造年份的两位数字(取生产年份的后两位)。1H和3H型包装应正确标出包装的制造月份, (f)批准国所分配的用于国际交通中机动车辆使用的标记符号,如CN(中国)。 (g)制造厂的名称或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识别标志。 标记示例 1A2/Y150/S/83 /NL/VL825 表示盛装固体或具有内装的可拆卸桶顶的新钢桶,适合包装类II、III,最大总重量150公斤,1983年制造,批准国为荷兰 u n 1A2/Y/100/83 /NL/VL825 表示盛装相对密度不超过1。2的液态物质的可拆卸桶顶的钢桶,适合包装类II、III,包装通过的实验压力为150KPA,1983年制造,批准国为荷兰 u n (二)大宗包装代码与标记 不适用: 第2类,除了包括喷雾器在内的物品 第6.2类,除了联合国编号为3291的医用废物 第7类用于盛装放射性材料的包装 1、大宗包装代码 用于大宗包装的代码依次由下列部分组成: (a)两位阿拉伯数字: 50表示刚性大宗包装; 51表示柔性大宗包装; (b)表示材料性质的大写拉丁字母。例如木制的,钢制的等,应采用《国际危规》第6.1.2.6中所列明的大写字母。 大宗包装的代码后接字母"W"时,表示该大宗包装是等效大宗包装。 2、大宗包装的标记 每一大宗包装均应根据本规则的要求贴有永久性易于辨认的标记,标记符号依次为: (a)联合国包装符号:? 对采用打印或模压方法进行标记的金属大宗包装,也可以使用两个大写字母“UN”来替上述符号; (b)代码“50”代表刚性大宗包装,"51"代表柔性大宗包装,其后接大宗包装的材料类型; (c)该设计类型被批准适用的包装类大写识别字母: X表示用于包装类I,II,和III; Y表示包装类II或包装类III; Z仅表示包装类III; (d)生产年月(最后两位数字);(e)授予该标记的国家,使用机动车国际交通识别符号表示;(f)生产厂的名称或符号及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大宗包装的其他识别标记;(g)以公斤(kg)表示的堆码实验负荷。对于设计上不能堆码的大宗包装,应写上数字“0”;(h)以公斤表示所允许的最大总重。 大宗包装的标记实例 50A/X/05 96/N/PQRS/2500/1000? 该标记表示适用于堆码的钢制大宗包装,适用于包装类I、II、III,1996年5月生产,标记授予国家为荷兰,堆码负荷为2500kg,最大总重为1000kg。 u n (三)中型散装容器代码与标记 须具有清晰耐久的标记,字母、数字、符号高度不少于12mm。 1、中型散装容器的代码系统 中型散装容器代码包括规定的两个阿拉伯数字,然后接一个或多个大写字母(当在具体小节中列明时,后接阿拉伯数字表明中型散装容器的类型) A钢(所有类型及表面处理)、B铝、C天然术、D胶合板、F再生木材、G纤维板、H塑料材料、L编织物(纺织品)、M多层纸、N金属(除钢和铝之外) 对于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应在代码的第二个位置上依次标上两个拉丁文大写字母。第一个母表示中型散装容器的内容器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中型散装容器的外包装的材料。 2、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 中型散装容器标记表示该容器的设计类型己顺利通过试验并已满足有关要求。 标记内容 中型散装容器应具有通用的基本标记,标记应清晰、耐久,并应依次显示下列内容: (1)联合国包装符号? (2)表明中型散装容器类型的代码; (3)适用的包装类代号; (4)生产年、月(最后两位数字);(5)批准国代号;(6)生产厂符号及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其他识别标记;(7)以公斤(kg)表示的堆码试验负荷,如不能堆码应写上数字“0”;(8)所允许的最大总重,对于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标明以公斤(kg)表示的最大允许负荷; 标记举例 11A/Y/0289/NL…007/5500/1500 该标记的含义为:钢制金属中型散装容器,采用重力方式卸货,造用于包装类II和III的物质,1989年2月制造,批准国为荷兰,生产厂是……(厂名),识别系列号为007,堆码试验负荷为5500公斤,最大允许总重为1500公斤。 u n (四)可移动罐柜的标记 载运非气体危险货物可移动罐柜的标记 在易于检查 的明显的地方以永久的方式贴有防腐蚀的标牌,并标明如下内容: 生产国、批准国、批准编号 生产商的名称和标记 生产商的系列编号 所有人的注册编号 生产的年份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最近定期试验的日期和类型 最大允许总重 空载(皮)重 装运非冷冻液化气体可移动罐柜的标记 在易于检查 的明显的地方以永久的方式贴有防腐蚀的标牌,并标明如下内容: 生产国、批准国、批准编号 生产商的名称和标记 生产商的系列编号 所有人的注册编号 生产的年份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最近定期试验的日期和类型 最大允许总重 空载(皮)重 允许装运的非冷冻液化气体的名称 每一种允许运输的非冷冻液化气体的最大允许负荷 装运冷冻液化气体可移动罐柜的标记 在易于检查 的明显的地方以永久的方式贴有防腐蚀的标牌,并标明如下内容: 生产国、批准国、批准编号 生产商的名称和标记 生产商的系列编号 所有人的注册编号 生产的年份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最近定期试验的日期和类型 最大允许总重 空载(皮)重 允许装运的每一种冷冻液化气体的名称 允许装运的每一种冷冻液化气体的标准维持时间 (五)多单元容器的标记 在易于检查 的明显的地方以永久的方式贴有防腐蚀的标牌,并标明如下内容: 生产国、批准国、批准编号 生产商的名称和标记 生产商的系列编号 生产的年份 单元数目 最近定期试验的日期和类型 最大允许负荷 空载(皮)重 允许装运的非冷冻液化气体的名称 每一种允许运输的非冷冻液化气体的最大允许负荷 注意:各个单元的标记按压力容器的要求进行标记 (六)压力容器的标记 须具有清晰耐久认证标志、操作标志和生产标志。这些标记须永久性附着于压力容器上。标记须位于压力容器的肩部、上端或位于压力容器永久性固定的附件上。除UN标记外,对于直径大于140mm的压力容器,该标记的最小尺寸须为5mm。对于小于140mm的,最小尺寸为2.5mm。UN标记分别为10mm和5mm. 标记 联合国包装符号 设计、制造和试验的技术标准 批准国识别字符 批准国主管机关注册的检验机构的识别标记或印章 初始检验日期 以巴表示的试验压力 以公斤表示的空压力容器质量 以毫米表示的压力容器最低保证壁厚 压力容器装运溶解的UN1001乙炔气和无溶剂的UN3374乙炔气,标明以巴表示的工作压力 对于液体气体及冷冻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以升表示的水容量以三位有意义数字表示,后接“L”。 (七)盛装第6.2-A类物质包装的标记 每一个拟用的包装应按本规则的规定粘贴标记,标记就持久、清晰并且粘贴的位置和尺寸大小容易看见。对于总重量超过30KG的包件,其标记和复制品应贴于包装的顶部或一侧。字母、数字和符号应至少12mm高,但容量不大于30升或30KG的包装应至少6mm高,对于不大于5升或5KG的包装应为相应尺寸。 联合国包装符号 按一般包装要求指定的包装类型代码 第6.2类 包装生产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授权指配标记的国家 生产商的名称或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识别标志 对满足要求的特定包装,包装代码后加“U” 举例 u n 4G/第6.2类/06 S/SP-9989-ERIKSSON 四、 包装的使用 (一)常规包装 (二)可移动罐柜与多单位元容器 (三)散装容器 (四)可免除量的包装 1、包装导则 2、包装要求 (一)常规包装的使用 1、包装导则 IMDG CODE给出了第1-9类危险货物的包装导则,是根据包装形式的不同分别归类的: 用“P”表示常规包装的一般导则 用“PP”表示装运某一具体物质的特殊包装规定 用“LP”表示大宗包装的一般要求 用“L”表示大宗包装对具体物质的特别要求 用“IBC”表示中型散装容器的一般要求 用“B”表示中型散装容器盛装具体物质的特殊要求 2、常规包装的一般要求 除第2、6.2、7类以外危险货物包装的一般要求 第1类危险货物的特殊包装要求 第2类危险货物的特殊包装要求 第5.2、4.2类的特殊包装要求 第7类货物的特殊包装要求 另外,在第6部分中,还针对不同包装类型分别给出了包装要求。 (二)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的使用 1、包装导则 2、使用可移动罐柜的包装要求 3、多单元气体容器的包装要求 可移动罐柜导则适用于第1类到第9类危险货物; 对于第1类、第3-9类,可移动罐柜给出了最低试验压力、最小罐壳厚度、底部开口规定和压力释放规定。在T23中,还给出 了可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的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及控制、应急温度 T50适用于非冷冻液化气体,并给出了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底部开口规定、压力释放和充灌度规定 T75适用于冷冻液化气体 (多单元气体容器运输的气体在包装导则P200的表1和表2中“多单元气体容器”一栏中有标注。) 1、包装导则 2、使用可移动罐柜和MEGCS的要求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第1类、第3-9类危险货物的一般规定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非冷冻液化气体的一般规定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冷冻液化气体的一般规定 使用多单元气体容器的一般规定 (三)散装容器的使用 一般规定 适用于第4.2、4.3类、第5.1类、6.2类、7类、8类散 装货物的附加规定 *散装容器的包装导则见可移动罐柜 (四)可免除量危险货物包装1、包装要求 用于运输免除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须具有内包装并且每个内包装须由塑料制造(当用于液体物质时其厚度须不低于0.2?mm )或由玻璃、瓷器、陶器或金属制成(还见4.1.1.2),每个内包装的关闭装置须采用金属丝、胶带或其它有效手段紧固在位;具有模制罗纹瓶颈的容器须具有防泄漏的罗纹帽。关闭装置须是抗内容物作用的; .2 每个内包装须紧固地装于一具有衬垫材料的中间包装内,其包装的方式应使内包装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穿孔或造成内容物泄漏。一旦发生破裂或泄漏,无论包装的方位如何,该中间包装须能完全包容内容物。对于液体危险货物,中间包装须含有足够的吸附材料来吸收内包装的全部内容物。此种情况下,吸附材料可以是衬垫材料。危险货物须不能与衬垫材料、吸附材料和包装材料发生危险反应或降低该材料的完整性或功能。 .3 中间包装须被紧固地装于一坚固刚性的外包装内(木制的、纤维板或其他具有相同坚固性的材料制成的); .4 每个包件的类型须符合第3.5.3段的规定; .5 每个包件的规格须能够有足够的空间来进行所有必要的标记;和 .6 可以使用集合包装并且集合包装也可以包含不适用于本规则规定的危险货物或其他货物。 跌落实验 3、包件的标记 2、包装试验 五、 包装的管理 1、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应由经商检机构批准的生产厂,按《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生产并由商检机构检验出具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 2、危险货物生产厂,应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按《国际危规》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并由商检机构检验出具“海运出口危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证书”。 3、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和使用鉴定证书,到海事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4、包装检验证书有效期按包装型式分为一年半、一年和半年。钢桶、复合桶、纤维(板)桶、盛装固体货物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半,盛装液体货物一般为一年;如盛装腐蚀性货物(第8类货物及带有腐蚀性付标志的货物),从货物灌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其它包装容器有效期为1年;经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装运出口完毕。若超出证书有效期,须申请商检机构重新检验。 5、压力容器的检验与发证由国家劳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应持有国家规定的部门检验出具的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其他包装容器的检验由商检机构负责。 6、改变《国际危规》中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型式和规格,必须事先向海事部门提交实施改变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说明改变原包装理由及新包装性能、效果、实验标准、方法等资料。改变后的包装,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技术检验部门按《国际危规》的试验标准进行试验,证明在船舶安全载运和防止海洋污染要求等方面达到等效包装要求的,方可使用新包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海事部门不予放行。 7、经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应按要求进行标记,并显示正确的标记和标志。 8、托运人在托运包装危险货物过程中,应认真查验危险货物包装情况,若发现包装破损、渗漏,应及时更换,不得使破漏的包装上船。海事部门在管理中,凡发现装船时包装不符合《国际危规》要求的,或认为对安全构成影响的,无论其包装检验证书有效如何,海事部门都将不予放行。 6、装运危险货物的中型散装容器,应经海事部门认可的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应经船检部门检验,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经商检部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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