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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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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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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讲座 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的特点 该疾病与工作场所的职业有害因素密切相关 接触有害因素剂量(浓度或强度)足以导致该疾病的发生 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病因所起的作用 职业病分类 职业病共有10类115种。卫生部2002年公布使用。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尘肺(13种) 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常见的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尘肺、碳黑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产生尘肺的主要作业领域 矿山开采 煤矿的掘进和采煤 金属矿山开采 矿石和煤炭的粉碎、筛分和运输 机械制造业铸造、电焊作业 建筑材料如:耐火材料、玻璃、水泥、石料等的加工、石棉的开采、运输和纺织 路政建设中开掘隧道、爆破等 矿山粉尘与尘肺 1粉尘在体内的转运与潴留 2粉尘因素与尘肺 1.粉尘的致病性 2.粉尘致病作用的影响因素 3.粉尘致病性评价 全国尘肺发病情况 尘肺发病人数占各种职业病的73%。我省统计与国家统计数值接近,为71.79% 截至2008年底,累积报告的尘肺病例638234例。 在2008年报告的10829例尘肺新病例中,89.32%的病例为煤工尘肺和矽肺,矽肺和煤工尘肺仍是最主要的尘肺病. 尘肺发病呈上升趋势。2001年较2000年增加15%,2002年较2001年增加16.6%近几年卫生部未发布尘肺病情况,山东省近几年发病呈上升趋势,自2000年始每年发病超过600人,2006年为752人。 重大典型尘肺病赔偿事件 1、辽宁高速公路事件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400名泰顺民工鉴定,196人在辽宁高速公路隧道建设中患尘肺病,一期110人,二期71人,三期15人,法院判2.0886亿元赔偿。 2、2003年福建仙游矽肺事件 死亡10人,46人患矽肺,一期8人,二期21人,三期7人,福建省赔偿2000多万元。 尘肺病事故(三) 河南商城县朱裴店村,近200人在外地打工患上矽肺病,他们几乎都是二三十岁的壮年男性,占到朱裴店村全部成年男劳力的一半。60多岁的刘心祥老汉已在几年时间里失去了3个儿子,他们去世时没有一个超过40岁。专门从事职业病研究的专家们为民工们诊断后提出,10年内,他们中的很多人将不在人世。 尘肺病事故(二) 事情发生在广东省惠州市富惠实业有限公司磨光部。一年内,3个年富力强的壮汉以同样的病症离奇猝死。与猝死工人在同一个厂工作的27名工人,25人在惠州城区红十字会医院被诊断有尘肺病。 职业中毒(56种) 在一定条件下,外来物进入机体,与机体直接相互作用,引起暂时或永久的形态或功能性异常状态,此种外来化学物称为毒物; 机体受毒物作用引起损害而出现的疾病状态称为中毒; 由工业上使用化学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 中毒发病增加的趋势 连续3年,我国死亡原因排序中伤害与中毒排在的前5位; 化学物中毒仍然是第一位的原因;药物第二; 农药中毒下降趋势明显; 食物中毒逐年增加; 中毒种类 人数 % 化学物 4526 40.59 药物 2612 23.42 农药 2261 20.28 食物中毒 1502 13.47 其他中毒 250 2.24 总数 ?11151 100 化学物种类和应用量增加趋势 19世纪末,人类对物质世界的认识深入; 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了加速阶段; 到2005年9月,登记的化学物总数为2600万种;其中近82万 实现商业用途; 2002年,我国农药原药产量为75万吨,居世界第二; 农药品种771种;产品16000种: 农药的结构仍在调整中,2002年除草剂占农药总量的25%,杀虫剂占总量的56%; 农药生产厂家2000;原药生产厂家400家; 除此以外,非法农药仍在一定范围内应用; 4. 职业中毒危害严重—苯中毒 铅、苯、汞等传统毒物危害依然存在 河北省白沟镇箱包加工企业发生苯中毒致6人死亡; 浙江温岭市制鞋企业发生苯中毒致4人死亡; 广东东莞发生8人苯中毒; 北京某包装制品企业20人苯中毒致1人死亡1人病危等 新的毒物出现 二甲基甲酰胺、正己烷等 向内地、西部转移 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职业危害严重 煤炭工人尘肺 尘肺病是国内最多的一种职业病,也是煤矿工人患病率最高的职业病。该病不能治愈。 生产性粉尘暴露是发生尘肺病的唯一原因 尘肺发生的平均年龄约为51岁,发病工龄为26.2年9(根据1986年全国尘肺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结果) 关于国家防治尘肺的有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振动病及局部振动病 振动病及局部振动病是因长期接触强烈的生产性振动所引起的一种疾病。 局部振动是指以手接触振动工具的方式为主。常见于采煤、掘进、掘岩、锻压等。 主要症状:早期出现肢端感觉异常、振动感觉减弱,常见为手麻、手痛、手涨、手凉、手掌多汉、手痛多见于夜间,其次症状为手僵、手颤、手无力(多见于工作中)、手指遇冷出现缺血发白,严重血管痉挛明显。 噪声性耳聋 噪声性耳聋是由于长期处于强噪声环境中而引起的一种缓慢进行的耳聋。 噪声是由许多不同强度和不同频率的声音杂乱组合而成的。从人体生理学上讲,一切使人厌烦、起干扰作用的声音通称噪声。 生产过程中的一切声音都是生产性噪声。 噪声聋的预防 控制噪声源 是最根本的降低噪声措施。要求在设计、改造必须考虑减噪措施。 健康监护 噪声危害接触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查体,发现噪声敏感和早期听力损伤者。 个人听力防护 作业工人佩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等。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煤矿井下工人由长期强烈的压迫和摩擦引起的创伤性滑囊炎。是煤矿工人的多发病、常见病。 滑囊多位于肌腱与骨面相接触处,具有促进润滑、减小摩擦、增强运动灵活性的作用。 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施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职责 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27日我国签署该公约。公约要求公约缔约各国应加强人权和基本自由;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采取的步骤包括: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预防、控制和治疗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及其他疾病;保证医疗照顾条件 其他如职业安全卫生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公约等也对制定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证工人福利与尊严做出了要求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劳工标准等问题已是国际社会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 WTO/TBT规定,国家有限干预的方面涉及国家安全目的、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动植物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及欺诈行为等。这些必须制定相应的强制性技术法规与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公约、准则、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等) 安全卫生状况的差异直接影响产品成本价格,决定贸易竞争中的地位,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动条件已经纳入国际贸易范畴,我国出口企业面临严重的反倾销 1996年WHO通过了“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建议书。指出职业卫生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职业卫生和安全水平、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及劳动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福利紧密联系,必须在公司、国家和国际社会给与应有的考虑,使工人能够人人享受职业卫生保健。各国应根据自身实际,制订了相应的职业卫生政策和策略,努力改善本国的卫生状况和居民健康水平 WHO制定了2005-2010全球职业卫生行动计划。2006年6月7-11日在意大利签订了《工人健康宣言>>。在全球职业卫生行动计划中,扩大了工作场所健康行动的关注点,包括职业健康与安全、 工人健康覆盖大范围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场所传染病和慢性病的预防、影响健康的与工作相关的社会经济学的决定性因素如对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服务的提供等 国际劳工组织(ILO) 2001年推出“ ILO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导则”,要求企业承诺遵守所在国家的安全与卫生法规与标准,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企业其他的经营管理相结合。欧洲12个国家或地区组织制定了OHSAS18001、18002,这些标准正成为某些发达国家用来作为制约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手段 ILO和WHO共同提出全球消除矽肺计划,在2015年前基本消除矽肺,2030年完全消除矽肺。我国是尘肺病大国,尘肺病人数、接触粉尘作业人数都居世界首位,如果我国不能有效控制矽肺,将有损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政府监管部门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涵义 预防:预防特别是前期预防是贯穿于职业病防治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措施 防: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治: 积极治理职业病危害 对急性职业病事故采取控制、治理和应急救援措施 对职业病人的治疗、疗养和康复,包括生理、心理和职业康复 控制:是对工作场所或职业活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干预措施 消除:通过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技术革新、引进和使用新材料等措施,根除工作场所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 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策略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业依法自律,政府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 依靠科技进步,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源头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目标 为劳动者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让劳动者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 到2015年,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主要职业病危害明显减轻,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显著减少。建立 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 基本设施齐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网络 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队伍 职业病危害预测、预警监测系统 劳动者职业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法律主体。建立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加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 明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组织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根据劳动者的数量配备一定数量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和应急情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全面、如实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结果。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卡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个人健康档案计算机化 加强重点职业病危害的控制。要建立工作场所粉尘、高毒化学物品动态监测制度、工作场所放射性报警系统和工作人员剂量监测制度以及完整的有毒有害化学品毒性资料和有效的化学品危害处置设施及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材料、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是确定职业病危害责任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断完善和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严格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应载明不同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内容 完善工伤社会保险体系 充分发挥工伤社会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机制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提高采(煤)矿、碎石、制鞋、建筑、纺织等生产条件差、职业危害大、职业病发生率高、农民工又相对比较集中的企业的参保率 根据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从工伤社会保险费中拿出适当比例基金,用于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逐步过渡到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费用 建立职业病病人救助制度。国家建立职业病病人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由一定比例的工伤社会保险收入和一定比例的体育福利彩票收入为主构成,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鼓励社会慈善资金捐助职业病病人救助基金。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劳动保障部、体育总局和卫生部确定。救助基金用于因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导致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 用人单位要增强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意识,做遵法守法的模范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用人单位如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 部门分工负责 岗位各负其责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制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配备专、兼职专业人员(也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有执业资格的职业卫生医师、护士) 制定防治计划:目标、指标、进度、保障措施、考核评价方法等 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计划落实 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监测、评价制度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加强源头控制,做好前期预防 工作场所必须达到基本卫生学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加强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 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 落实劳动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护 及时发现职业损害人群,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注意关键的几个问题 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 以权定责,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 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 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保障机制 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 职业病防护设备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卫生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费用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费用 职业卫生培训费用等 前期预防 建设项目管理 立项 设计 施工 竣工验收 职业危害严重 的项目 建设项目业主 职业危害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政府监管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 三同时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作进行预测性卫生学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作出综合评价 建设单位负责 三个关键点: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设计审查;验收前的效果评价;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评价 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预评价报告后,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评价报告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存在的危害种类、危害程度以及造成危害后果的条件;可能产生危害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后果;预防事故的措施;重点监视和管理的工序、部位或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结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三类: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2. 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3.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控制效果评价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要求资质认证证明文件复印件 保证防护设施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三同时使用 控制效果评价并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应向原审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生产布局合理,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防护等)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生产布局合理 产生粉尘、毒物 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毒性大与小的应分开;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有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防止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 操作人员应远离热源 热源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采用热源为主的自然通风时,人员布置在天窗下面 自然通风时,热源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降噪和减振措施 隔离噪声源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 多层厂房内时,应安装在低层 对放射性、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实行特殊管理 用人单位必须取得作业许可 作业场所应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人员资格许可 经过职业健康检查,身体状况符合要求 通过培训,掌握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防护知识 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 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定期监测、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危害警示、告知 危害控制措施防护设施 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特殊作业的职业防护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 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职业病防治评估制度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各级负责人) 劳动者的培训(上岗前、定期) 相关法律知识 操作规程 防护用品使用 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辩识 禁止职业病危害转移制度 对转移方作出禁止性的规定: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对接受方作出禁止性规定: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提供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生产、经营、转让、赠送设备时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内容 可能接触的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治用品 工资待遇、岗位待遇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和操作规程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防护用品九大类 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类、听觉器官防护类、防护服类、手防护类、足防护类、防坠落类、护肤类 分包与转包的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承包、转包 地区之间转移 专人负责 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 制定制度 按照检测与评价制度进行 确定机构 用人单位如有监测评价能力,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可在认可范围内自测自评;也可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制定方案 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其分布、程度、接触情况 提出检测方法、技术路线、检测周期 制定检测方案,包括危害因素、布点、采样和分析方法 分析方案,检查危害识别是否准确,布点是否合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实施 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根据结果 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超标?分析超标原因 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评价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安全、有效 撰写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书,提出结论 、控制对策及其效果,客观、真实 检测、评价资料归档 公布、通报检测结果:向工会、劳动者、主管部门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管理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机构、职能及人员分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技术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及中文说明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档案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管理档案,包括发病及处理情况 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3.总结性资料 职业卫生档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救援组织 机构和人员职责 应急设施 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 财产保护对策 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 预警设施 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 医学监护等 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应立即采取的紧急措施 停止导致危害事故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配合安全、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落实安全、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发生事故后要注意的问题 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现场调查取证时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明确经费保障,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上岗前健康检查对象: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温、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在劳动者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30日内对其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 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职业病报告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个人档案包括: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卫生监督机构、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 如何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收集分析资料(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程度及接触人群) 确定体检内容:对照《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确定体检人群、检查项目、周期,明确职业禁忌征(可与健康检查机构协商) 制定体检计划 落实检查经费 选择机构并签订合同 具有相应资格(最好同时具有诊断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主检医师,可自检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注明健康检查的许可范围 组织体检,注意检查机构是否超范围服务 汇总结果,检测结果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评价分析,职业禁忌调离 公布通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劳动者,有职业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总结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当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书,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体检结果报告和总结报告,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要列出名单,一并交用人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报告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职业病诊断应注意的问题? 落实诊断经费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资质证明复印件,注意有效期限(4年)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 注明职业病范围(注意是否超范围诊断) 提供详细的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资料 汇总诊断结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告知劳动者,职业禁忌症调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诊断的职业病是否包括在国家《职业病目录》中 是否明确有无职业病;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4.参加诊断的医师是否均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署名(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5.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审核加盖公章 6. 依法批准的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当事人) 申请 职业病诊断机构 审核资料 职业史、既往史 健康监护档案 健康检查结果 检测、评价资料 其他必需材料 现场调查取证 受理 诊断 报告 Yes 必要时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劳动保障部门 职业病诊断程序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在接到诊断证明书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如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鉴定专家由当事人在诊断鉴定办事机构主持下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或委托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 职业病诊断争议的处理? 申请鉴定时,应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职业卫生资料:作业场所定期检测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配置等 健康监护资料:职业接触史;上岗前健康监护结果;在岗定期健康检查资料;退休、离岗人员及换岗人员离岗后的医学追踪观察资料;突发急性中毒事故或安全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健康检查资料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复查,不再进行鉴定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鉴定过的病例不再重新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的处理? 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 尘肺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 当事人 申请 职业病鉴定委员会 审核资料 鉴定取证 鉴定 出具鉴定书 必要时 当事人 劳动保障部门 鉴定申请书 病历记录 诊断证明书 其他材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职业病鉴定程序 法律责任 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限期改正;未改正罚款2万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限期改正;未改正罚款2~5万元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限期改正;未改正罚款5~20万元;严重者停产或提请政府关闭 疑似职业病人 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 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的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 疑似职业病人如何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 职业病人待遇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业病人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或工作单位变动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人待遇 职业病医疗待遇、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伤残抚恤金、在职伤残补助金、异地安家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评定伤残等级后,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因公致残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医疗待遇: 职业病病人就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业病病人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辅助器具,费用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业病人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 职业病人住院治疗,由所在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所在单位应自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告知 健康监护结果告知 疑似职业病人、职业病人报告与告知 急性职业病的报告 职业病告知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防治效果评估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落实程度(人、组织、经费、制度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配备率、合格率、使用率、除尘效率、排毒效率、降噪声水平等)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覆盖率、浓度的动态变化、达标率、最大超标倍数的变化等)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水平(覆盖率、体检率、检出率、死亡率、减寿年数、人均期望寿命、死因顺位、疾病谱、生育统计等) 健康相关权益的保障程度(禁忌症、职业病人保障) 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普及程度(培训率) 职业病发病率的下降程度(发病率、发病工龄及年龄、急性事故发病率、严重职业病发病等) 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因劳动力损失减少的产值、因病支出的金额、康复费用、社会影响而转化的经济损失等) 投入与产出比 复习:1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法律法规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法律法规 职业病法中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兖矿集团职防所 电话:0537 5360872 E.Mall:zfsweg@sohu.com 邮编:273500 地址:山东邹城市公园路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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