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装(包括重砌耐火砖)或停用一年以上的发生炉,未经烘炉和内部检查,不准点火开炉。
2.禁止采用汽油、酒精及其它能迅速挥发的烈性易燃物作点火助燃剂。
3.点火前应检查发生炉及其附件、附机应完好;电气系统、供水和蒸气系统以及控制系统应正常。
4.发生炉在安放可燃物时,必须事先用空气吹扫、通尽。排除炉内积存的一氧化碳,然后将人孔封好,透炉孔打开,自然通风阀和最大阀应在全开状态。
5.点火棒应用溃机油的棉纱扎成。禁止进入炉内点火。适时关闭透炉孔,防止煤气从透炉孔和加煤机排出。
6.生产时,炉底压力应大于炉出压力4.9千帕。无论何种情况下(包括备用炉),不准炉出压力大于炉底压力。
7.当炉出压力剧烈降低或系统内压力剧烈波动时,禁止打开透炉孔。运行中,不开汽封则不准打开透炉孔。
8.生产炉运行时,禁止打开自然通风阀及鼓风箱之清理孔,冷热备用炉的竖管水封必须保持上部溢流,热备用炉的透炉孔(或探火孔)严禁打开,并严禁加煤。
9.炉钎使用后,必须放在固定地点,以防烫伤事故发生。
10.煤气中含氧气量超过0.5%时不准与网路接通。在排送机启动、运行中,严禁打开低压系统的任何放散阀来调节流量。
11.停电时,迅速关空气阀,加大饱和蒸气,调节生产炉、钟罩阀(最大阀)。停蒸气时,应根据情况减少用户流量或停炉。停自来水时,应启动加压泵补充,若存水用完,应减少用户或停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