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 10以下 | 20—35 | 44 | 60—110 | 154 | 220 |
距 离 (M) | 1.7 | 2 | 2.2 | 2.5 | 3 | 4 |
3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 特殊高处作业
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1.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