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许将易燃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2 在贮存易燃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等。
3 在试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3千克,每种不得超过1千克。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4 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闸,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四氯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
5 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如灭火器,黄沙、石棉及毛毡等。
6 当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
7 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
8易燃物质有: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过氧化钠,金属钾、钠、镁等,碳化钙。
9 做蒸馏提纯或蒸馏试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100毫升,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