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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9日

一、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二、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须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三、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四、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定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五、爆破人员必须由县公安局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六、放炮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作业。
七、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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