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2.本规程中的处方药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3.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
4.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审核,必须是执业药师.审核如下内容:
4.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4.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4.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4. 5.是否有重复给药的现象;
4.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4.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复印件2年(按处方管理办法,只保存一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6.处方药必须放置在闭架柜台中;
7.不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处方可由药师以上的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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