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手拉、电动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手拉、电动葫芦安全技术操作。
2 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2.1 起重链条是手拉葫芦的关键零件,安全系数不能低于4倍,使用中不准随意调换链条。
2.2 手拉葫芦必须定期检查,使用前应检查性能合格证,并根据物件重量选用合适的手拉葫芦,严禁超负荷使用。
2.3 使用前还必须确认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承强度是否能承受起吊的重物。
2.4 使用时,严防链条绞扭,如发觉操作力度大,应停用检查原因,排除故障方可使用。
2.5 几台葫芦同时吊一物件时,应通过受力计算,确定各台葫芦的承载能力,并由一人指挥协调起升。
2.6 传动齿轮承载链条,驱动链条应经常维修,防止生锈;使用后不准乱扔乱抛,以免损坏零件;链条不能受硬物压碰或电击,以免划伤,变形影响安全使用。
2.7 手拉、电动葫芦发生下列情况零件应予更换:
2.7.1 传动齿轮有裂纹、断齿或齿面磨损达原齿厚的30%,齿轮应予报废。
2.7.2 链发生塑性变形;其伸长量达原长的5%或发生卡链现象,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应报废。
2.7.3 制动片达不到要求的制动力矩,吊钩损坏达到规定的报废标准时均应更换。
2.8 输入电压低于电动葫芦额定电压的85%时,不允许使用电动葫芦,否则电流会超过额定值,以致烧坏电机。
2.9 要注意调解制动弹簧,制动面不能有油垢,以保证制动力的稳定,确保安全可靠。
2.10 电动葫芦的支承必须安全可靠,必须确保能承受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及自重并留有规定的安全系数。
2.11 电动葫芦必须设有卷扬限制器等必要的安全装置。
2.12 手拉、电动葫芦在使用中下面不准站人或有人行走。
2.13 使用电动葫芦研大件时,凡挂四台电动葫芦需要二人操作,挂四台以上者需三人操作,如使用电动葫芦研起锚机和稳车时,挂一台电动葫芦也需二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