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吊顶、隔墙、空调通风管道、门帘、窗帘等均采用阻燃烧材料制作。
第二条 通信机房不准使用易燃材料装修。
第三条 禁止携带食品进入机房,并定期灭鼠。
第四条 空调通风管道穿越机房隔墙、楼底时、与垂直总风管交接的水平管道上应设防火阀门。通风管道的隔热材料,应使用硅酸铝、矿渣棉等阻燃材料。
第五条 楼内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的楼板处用阻燃材料(耐火等级不低于1.5小时)作防火分隔,凡近期不使用的孔洞宜用阻燃材料封堵。
第六条 电缆通过楼板或墙体时,电缆与楼板间、电缆与墙体的缝隙均采用阻燃材料(例如防火泥)封隔。
第七条 机房内严禁使用各种炉具、电热器具。禁止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用汽油等擦地板。
第八条 严格明火管理。明火作业(如电、气焊接、喷灯等)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动火证》,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