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气工作总则
1.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水电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本细则,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2. 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必须按规程正确佩带防护用品。
3. 本规程所称高压电气设备,系指对地电压为250伏以上者。
4.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四氯化碳灭火器,切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二.保证电气安全的组织措施
1. 装设临时电线路的安全要求:
(1)户外架设低压临时架空线路的导线应采用绝缘导线,铜线不小于6mm2,铝线不小于10mm2,并满足负荷电流的要求。
(2)临时架空线路长度不得超过500米,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5米,与建筑物、树木或其它导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2米。
(3)电气和用电设备应有防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