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坚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二条: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结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三条: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四条: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拦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13.8) 0.70
20—35 1.00
44 1.20
60—110 1.50
154 2.00
220 3.00
330 4.00
500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