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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施、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9日

 第一条  照明灯具的选用与使用

  1.管道施工现场及线路施工室外作业,其照明及安全红灯灯具,应采用防水式灯具。

  2.在有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场所作业,其照明应采用防爆式的灯具。

  3.当用150W以上(含150W)的灯泡时,不准使用胶木灯具;施工作业的照明,不准使用自带开关的灯具。

  4.在管道沟、坑沿线设置普通照明灯具及安全红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为2m左右;距易燃物至少0.3m。

  第二条  行灯(工作手灯)

  1.行灯手柄应绝缘,灯泡带金属护罩;灯泡铜头不得裸露。在人孔、沟、坑及容器内作业,采用行灯照明时,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电压不得超过12V。管道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标志灯电压不超过36V。

  2.使用前必须检查,手柄劈裂、无护罩;灯泡铜头裸露、导线破损、老化等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

  第三条  高热灯具

  1.设置、使用高热灯具,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应大于2.5m,距沟、坑边沿至少0.8m,距可燃物要保证安全距离。高热灯具的金属支架应有接地或接零保护;在露天使用,应有防雨措施。

  2.白炽灯钨丝烧断后,不准搭接上再用,以防再次烧断引起灯泡爆裂,危及人身安全。

  3.碘钨灯的安装,必须保持灯管的水平状态,不得倾斜、不得受震动。灯管应有专用灯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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