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
3.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3.1公司内部一般地点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经电仪车间负责人审批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修申请接线作业。
3.2外来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电仪车间负责人批准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修申请接线作业。
3.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作业所在单位留存,第二联由配送电执行人留存,第三联由动力部门(电仪车间)留存。
4.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4.1对临时用电管理,由电仪车间确定专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4.2生产装置上的临时供电设施,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期间,不得影响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止供电。
4.3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线。电仪车间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止供电。
5.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
5.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技术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2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电仪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的电仪安装规范和电仪专业安全规程。
5.3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
5.4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不得低于5米;不允许用金属管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应穿管保护;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7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
5.5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需有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不得低于1.3米。
5.6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5.7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8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9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通知电仪车间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将酌情给予处罚。
5.10《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6.相关文件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7.相关记录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