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通航江河上施工应符合现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工前应报告当地港航监管部门。
2、 施工所使用的船只应经船检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配备相应的救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3、 船只操作驾驶人员应持证上岗,要了解、熟悉本河段作业区情况,并熟知本机船动力设备和管系布置、安装、修理方法、技术要求,做到操作熟练,发现故障做到及时排除。
4、 打桩船、起重船施工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区域的水深、流速、河床地质等有关情况,为船舶行驶、抛锚、定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5、 牵引或者侧拖带作业船只时,严禁超载、超负荷,船体连接时必须稳定牢固,牵引或拖带用的钢丝绳必须连接牢固。
6、 水上作业生产调度人员应掌握和及时了解当地的气象和水文情况。遇有大风天气应检查和加固船只的锚缆等设施;遇有雨、雾天视线不清时,船只应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停止航行或作业。
7、 水上施工作业期间应根据施工进度、通航要求与当地港航部门协定通航通道、设置航行标志以及临时码头,严禁在作业区域内采集砂石和水上客运。
8、 作业船只定位船抛锚、就位时应保持船体稳定,锚链滚滑附近不得站人,锚碇后应在涉及航域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9、 船只靠岸后应搭设跳板、扶手或安全护网,经踏试稳定牢固,方可上下人或装卸货物。
10、交通船应按规定的载人数量渡运,严禁超员强渡;船上应配有救生设备、器具;遇上大风、雨雾视线不清等天气时,禁止渡运;船行中途遇有阵风、大雨时,乘船人员不得走动或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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