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病人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1、我科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和佩戴统一的《射线监测仪》上岗。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人员不得上岗。
2、开机前检查机房情况、无异常后方可开机。严格执行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全科机器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3、放射工作人员在为病人检查、治疗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科学、合理地选择和使用暴光条件。要求放射防护最优化,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合理的并可达到的最低水平。
4、对病人进行放射检查治疗时,特别是对儿童、孕妇患者进行放射检查和治疗时,应事先告知放射线可能产生的危害,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进行放射检查和治疗,并在检查和治疗中对性腺、甲状腺等重要器官及胎儿进行保护。
5、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正在工作的环境,对必须有陪护检查的危重患者,应事先将放射线可能产生的危害告知陪护人员,并对陪护人员给予防护射线的教育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6、工作期间,工作人员应注意各通道铅门的关闭,严防辐射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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