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为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本规定所指电梯是指电力拖动,具有乘客或载货轿厢,并在轿厢内操作的垂直运输设备和自动扶梯;
2、电梯应配备专职司机操作,司机应熟悉电梯性能和使用要求,严格按操作程序驾驶,并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做到持证操作,无证者一律不得上岗。司机工作时应集中注意力,严禁酒后驾驶。
3、电梯每天使用前,应先进行试运行,检查有无故障和不正常现象,严禁带病运行,不得超载运行及装运超长、超高货物。严禁运载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物品。
4、在使用电梯设备应保持完好,安全装置安全可靠,机房内须有良好的通风,配有消防设施。严禁焰火和堆置杂物。
5、电梯运行中不得任意改变方向,须改变方向时应待电梯稳定后再版改变,如发现有异常的噪声、振动、冲击、失控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专职人员检查修理,禁止开动使用。
6、电梯停用维修和清扫时,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工作结束,应将电梯驶回基站,切断电源,关好停门。
7、承担电梯安装和大修单位,应经省级劳动部门安全资格认证的单位进行,无证单位不得进行安装和大修。
8、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电梯在使用前,必须经市劳动保护检测,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取得《浙江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9、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由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