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吊物用的钢绳其允许载重量应比行车载重量略大或相等,吊物不准超过行车或钢绳的载重量。
2. 钢绳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如发现有火烧、过锈、扭结、压扁、严重弯曲、油层过厚、笼状畸变、绳径局部增大或减小,或钢绳套小于三个插花等,禁止使用,表面钢绳丝有直径磨损达40%或钢绳有一股拉断时应作报废处理。
3. 不许用钢绳吊炽热的钢坯和钢材。
4. 钢绳用完后要放在干燥地方,但不许放在高温处。
5. 钢绳接头长不应小于绳直径15倍,但最短不得小于300mm。
6. 钢绳吊物时,其两根绳之间的角度不得大于120度。
7. 各种规格的钢绳允许载重量如下:
|
钢绳直径(毫米) |
9.3 |
12.5 |
15.5 |
18.5 |
22 |
25 |
|
允许载重量(吨) |
0.63 |
1.11 |
1.74 |
2.5 |
3.41 |
4.45 |
8. 使用链条吊物时,不允许超过其负荷重量,不同规格的链条负荷重量如下。
|
链条园钢直径(毫米) |
11 |
12 |
16 |
18 |
20 |
|
允许负荷重量(吨) |
2.2 |
3.3 |
5.1 |
6.4 |
8.0 |
9. 链条必须有光滑和清洁的表面,如发现有裂纹,砸扁、锈层等现象禁止使用。
10. 对链条各环节检修处理(焊接或锻接)时,必须经退火和作负荷试验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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