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重机的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发给的该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独立操作和担任指挥工作。
2. 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液压装置部分,应按该部分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3. 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机限制器、荷载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检查、试吊。
4. 起重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5.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6. 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号示意。
7. 作业时,指挥人员应与司机密切配合。司机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和错误时,司机可拒绝执行或暂停操作。
8.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司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有效联系方法进行指挥。
9. 遇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10.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1. 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12.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3. 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起吊。
14. 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行提升。对于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15.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6. 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17. 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18.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应高出障碍物50cm以上,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严禁带载自由下降,重物下落时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19. 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0. 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5规定。
21.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制造厂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依据。如无证件时应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2.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型起重机的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23. 每班作业前,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以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进行检查。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使原钢丝绳的平均直径减少7%时或在规定长度范围内断丝根数达到规定时应予更换。
24. 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应更换:
24.1 表面有裂纹。
24.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24.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24.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一5%。
25. 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Omm时(大直径取大值,小直径取小值),或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均应更换。
26.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