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规范高空作业车安全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高空作业车司机。
3 内容
3.1 高空作业车属于特种作业车辆,高空作业车驾驶员必须经专业理论和驾驶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市劳动局签发的高空作业车驾驶证方可驾驶高空作业车,有其他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一律不准驾驶。
3.2 驾驶员在驾车前应认真了解使用说明,熟练掌握高空作业车性能和操作方法。
3.3 操作前,应对高空作业车各系统进行认真的检查,若发现故障必须进行必要的维修。
3.4 开车前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情况,确认无人员及障碍物,确保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并鸣笛起步。
3.5 应空载动作各部位,以检查各部位动作的准确性、各制动系统的灵敏性以及排除液压系统中留存的空气,防止作业中产生振动或“爬行”。
3.6 因高空作业车车型不一,开关位置不同,高空作业车驾驶员相互替车前,必须先熟悉性能后方可从事作业。
3.7 为安全和有效操作,高空作业车应就位于坚硬的地面上,不要停在松软或不平的地面。
3.8 进入高空作业车作业平台内要栓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不准将安全带系在工作平台以外的构件上,若有不符合规定者,司机有权拒绝开车。
3.9 操作控制手柄应平稳,不可用力过猛,高空作业车禁止两人同时操作。
3.10 在工作平台内不准架设梯子或放置垫物加高作业,更不允许用长板等物伸出平台外增加幅度,防止倾翻。
3.11 高空作业车在岸边或驳船上对水上船舶作业时,工作平台外侧距离作业面应不小于400毫米,高空作业车司机必须在工作平台内进行操作,并不得将发动机关闭,随时调整工作平台与船舶的相对位置,以防碰撞。
3.12 高空作业车在驳船上作业时,必须将高空作业车停放在驳船中心位置,并且用拉力足够的钢丝绳封牢,不得移动。
3.13 高空作业车严禁在岸边或驳船上对水上没有系好缆绳的船舶进行作业。
3.14 高空作业车在驳船上作业时,当海面风力或浪涌较大,高空作业车工作平台摆动超过300毫米或驳船与水上船舶相对移动超过±300毫米时,均应停止工作。
3.15 高空作业车在作业中发现有异常响声或现象,应马上停止作业,查找原因,严禁带病作业。
3.16 工作平台严禁超重超员,并不得用平台载运重物或较重的工具、设备,不准在工作臂或工作平台上挂钩子或绳子来向上提升物品。
3.17 平台、臂杆等应与电线、通讯电缆等保持适当间距,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3.18 进行长距离行走以及伸臂状态行走时,应锁紧回转机构,不应同时进行高速行走和变幅操作。
3.19 高空作业车在行驶或调头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及地面环境。
3.20 高空作业车必须在作业面风力不大于7级(含7级)、地面平整坚实且地面水平倾斜度前后不超过5度,左右不超过3度的条件下允许正常工作,作业中当倾斜报警响时,应立即回收臂杆,然后回移车辆,调整车位,直到报警消除。
3.21 对于轮距可调的高空作业车,应根据作业范围的大小来调整轮距,在进行伸臂操作时,应随时注意“作业范围限制装置”指示灯是否报警,不准超过规定范围进行伸臂作业,防止倾翻。
3.22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安全装置,报警器线路或改动控制线路。
3.23 作业完毕后应将臂杆回缩后落至低位,关闭发动机,锁好车门。